宋昱(乾隆进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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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昱(18世纪?年—?年),本名宋钰,字曜寰直隶省遵化直隶州玉田县石河村(今属河北省唐山市)人,籍属内务府正白旗包衣投充钱粮庄丁。清朝政治人物。

生平

乾隆十八年(1753年)中式癸酉科顺天乡试举人[1]二十六年(1761年),中式辛巳恩科会试殿试位列第三甲第一百二十三名同进士出身[2]因获悉未遵例以旗人身份报考之违法,自首。[3]

三十四年(1769年)七月,以叛旗罪名,遭革去进士、发配乌鲁木齐当差。[4][5]

性格诚恳。博览群书,专精《易经》,以占卜奇准闻名,曾闭门读书十年,遇到人求问测字,则回答不熟悉掌故。在乌鲁木齐戍居期间,掌教书院,督课士子,振兴文风,有人将其比拟为“文翁化蜀”。

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正月,上谕各省清查军流人犯已过十年者,若安分守法,则依乾隆十一年例查明省释回籍[6];十一月,乌鲁木齐办事大臣索诺穆策凌覆奏宋昱“当差九年并无贻误”。[7]

四十四年(1779年),在乌鲁木齐满十年后获释返乡,年纪已经六十岁,往后不理他人事务,以诗酒终老。[8]

家庭及关连

  • 曾祖父:宋含晖,玉田县民,清初带地投充庄头。
  • 父:宋九岳,庄头。
  • 兄弟:宋鉴,庄头。

著作

  • 《评点书经》一卷
  • 《评点诗经》一卷
  • 《评点春秋》八卷
  • 《周礼约注》二卷
  • 《左传类编》四卷[9]
  • 《庄骚类编》二卷[10]
  • 《问奇集》二卷
  • 《东归集》二卷[11]
  • 《文选类编》二卷[12]
  • 《纲鉴类编》

参考文献

  1. 光绪《遵化通志》卷三十二,选举,举人,叶十七。
  2. 光绪《遵化通志》卷三十一,选举,进士,叶三十七。
  3. 光绪《玉田县志》卷十八,表三,选举上,叶十至十二。韦庆远认为是乾隆三十四年比丁时被查出;氏著:〈《庄头家谱》与清朝对旗地的管理〉,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1年2期。
  4. 《内务府奏销档》乾隆三十四年七月初五日:“总管内务府谨奏,为查议事。乾隆三十四年六月十九日准刑部咨称,据内务府将参革冒入民籍之中式进士之宋钰咨送到部审讯定拟一案,经本部奏称,查宋钰系已故带地投充内务府钱粮庄头宋九岳之子,并不遵例由旗报考,辄敢因伊祖父以来在玉田县完纳钱粮,遂图混入民籍,改名宋昱,进学中式,情殊狡诈。若仅照诈冒户籍律拟杖,不足示惩,应将已革进士宋昱即宋钰,发往乌鲁木齐当差。宋鉴随同捏饰,自行顶充庄头,殊属不应,应将宋鉴照不应重律杖八十,系旗人,鞭八十。比丁员外郎秦老格、郎中海德讯无通同徇隐情弊,但于宋钰冒入民籍考试之处不能查出,应与历年比丁失察各员,均交与内务府照例议处。玉田县滥准入籍,及历年送考之地方官,应令直隶查取职名送部,照例查议。廪保人等,讯明有无知情徇隐,亦即照例发落。宋钰等在玉田县纳粮地亩,应作何查办之处,应听内务府办理等因。于乾隆三十四年六月十七日具奏。奉旨:依议。钦此。钦遵等因,咨送前来,除玉田县滥准入籍及历年送考之地方官并廪保人等有无知情,应听直督办理查参送部查议外,臣等随将宋钰自乾隆八年间冒入民籍以来之历年比丁先查各员职名交该处查报去后。兹据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将历年比丁之员外郎四格、张琳、六十一、保荃、舒喜,原任员外郎今升任郎中海德、诚意等职名查报前来。查郎中海德等均系派往比丁之员,当于比丁之际,理宜将各庄头丁册内所属壮丁,有无身隶旗、民两籍之处俱逐一稽查办理,毋得任其朦混,乃漫不留心稽察,以致宋钰冒入民籍考试并未查出办理,均属不合。除员外郎张琳、六十一、保荃业经病故毋庸议外,应将郎中海德、诚意,员外郎秦老格、舒喜、四格均照失查例,各罚俸一年。查员外郎舒喜于另案降为笔帖式,应罚笔帖式俸一年;员外郎秦老格、四格均经年老告休,其罚俸一年之处,照例注册;郎中海德有记录八次、郎中诚意有记录十七次,应各销去记录二次,抵罚俸一年,免其罚俸。再,臣等查得投充庄头宋鉴现今当差官地八十八顷八十五亩,余地三顷四亩二分一厘,与宋钰曾祖宋含晖原投红档所载地亩数目相符。查庄头等将地亩隐匿,既不在本府差,又不在本县纳粮,间在旗民之间影射逃粮,例应查办归公。今宋钰等所有民粮田地,原系久经在县交纳民粮之地,并非隐地匿粮旗民夹空影射私产可比,相应仍令照旧管业,在该县交纳民粮,毋庸另行置议可也。为此谨奏请旨。奉旨:依议。钦此。”
  5. 定宜庄、邱源媛著:《近畿五百里-清朝畿辅地区的旗地与庄头》(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12月),页62。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档案系中国政治制度史教研室韦庆远、刘守怡等编:《清朝的旗地》(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页529。
  6. 《清朝通典》卷八十九·刑十。
  7.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藏《内阁大库档案》158252号,刑部为宋钰当差九年无误事移会稽察房:“乌鲁木齐办事大臣奏已革进士宋钰系因冒入民籍考试发往乌鲁木齐当差之犯,该犯在该处当差九年并无贻误,遵例查明具奏。”
  8. 光绪《玉田县志》卷十八,表三,选举上,叶十至十二。
  9. 光绪《遵化通志》卷五十七·艺文·经部·叶二至五
  10. 光绪《遵化通志》卷五十八·艺文·子部·叶五
  11. 光绪《遵化通志》卷五十八·艺文·集部·叶十六
  12. 光绪《遵化通志》卷五十八·艺文·集部·叶二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