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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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或称存款保障,为各地政府为了稳定金融秩序之安定,保障存款人权益、而成立的一种以针对银行等金融业为加保人的保险制度。主要是当金融业发生挤兑破产危机时,对于存款户提供一定额度的存款保障。

存款保险种类

  • 存款保险限额
目前世界各地有实施存款保险的地方,大多采用此方式,以限制额度的保障方式,保障大多数存款人的权益。
  • 全额保障
有时候,为了避免骨牌效应,而导致系统性的金融危机,而会对于银行与银行间的存款或同业拆借,采取暂时性的全额保障的方式。

各地情况

 美国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正式的存款保险的国家,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起源于1934年美国经济大萧条时期的银行危机。

普通账户保额于2008年由原本十万美元提升至25万美元,个人退休账户(简称IRA)最高保额为25万美元。

 印度

印度是世界上第二个建立正式的存款保险的国家,于1962年建立。

 加拿大

加拿大于1967年建立了自己的存款保险公司。它类似于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日本

日本的“存款保险机构”(預金保険機構)于1971年在东京成立,承担日本的存款保险功能。最高保额为1,000万日元。

中国大陆

自1949年建国以来,至2015年实施存款保险制度以前,个人存款事实上由准国家信用“兜底”。2013年1月11日召开的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提出,存款保险制度将是本年度三项改革重点内容之一,并争取在年内正式实行,填补中国在这方面的空白。[1]

2015年5月1日,实施存款保险制度,赔付上限定在50万元人民币。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本地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但不包括这些机构在中国境外的分支机构。此外,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银行在中国内地(大陆)设立的分支机构也不适用于该存款保险制度。

在中国人民银行宣布接管包商银行同日,2019年5月24日,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100亿元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副局长黄晓龙出任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监事则由该局存款保险制度处处长欧阳昌担任[2]

2020年11月28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将启用存款保险标识[3]

 中国香港

2006年,根据《存款保障计划条例》成立独立法定机构“香港存款保障委员会”,负责管理香港“存款保障计划”的运作。

初时的存款保障计划补偿上限为10万港元。2008年10月,政府宣布动用外汇基金储备,为香港的银行提供全数的存款保障金额,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届满后就将补偿上限就放宽至50万港元。

 中国澳门

2012年6月5日,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第9/2012号法律,规范存款保障制度,并于6月29日由行政长官崔世安命令公布,自公布后满九十日起生效。[4]

中国台湾

参见

参考文献

  1. 94万亿存款国家不再兜底. 中国经营报. 2013-01-26 (简体中文(中国大陆)). [永久失效链接]
  2. 王晓. 详解!央行出资100亿成立存款保险基金公司,如何运作?. 21世纪经济报道 (界面新闻). 2019-05-29 [2020-02-25]. 
  3. 存款保险标识今起全国启用,4025家金融机构已受存款保险保障. 
  4. 印務局 - 第9/2012號法律. [2012-10-08] (繁体中文). 

相关研究论文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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