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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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号清朝汉人移民等向地方官府依法申请许可,接受官府通知领取合法垦照(开垦许可证,又称垦单、垦谕),再进行投资招佃,并开垦无主地,以独资合资形式成立的土地开发单位,又称垦户;而如果依据法律另外取得业主的资格时,就会称作业主业户

简介

在17世纪的清朝,中国境内“无主地土地所有权皆属清廷官方。1644年(顺治元年),清廷决议准许将不属于任何人的荒地,分给流民官兵以“屯”为单位进行耕种;只要是流民开垦者,“给以印信执照,永准为业”。[1][2]1753年([[乾隆]十八年),又决议准许报垦荒地手续,也就是各布政司预先刻板印行执照,加盖印信,发给各,待垦户向官署报告并递交申请,经实地查看验证后发给垦照

报垦手续通常是民众先向官府申请开荒(开垦荒地),首先必须记载开垦范围、地界。申请后,为避免纠纷,官府会约略审理检查并派人会同查勘,经实地查看无误,公告数月(五个月)而没有人持有异议,才会发给垦照。而获得该垦照的原申请人,称为垦主垦户。该开垦的团体即为垦号。

垦照所准许开垦的土地面积通常非常广大,依照法律,须在一定年限内开垦成田,否则就会失效。所以,接下来垦主会招募佃农从事实际拓垦工作。假使能于秋收等规定期间内开垦成功,向官方纳粮完,将垦成的田园向政府通知报告面积、等则,并核定赋税的数额,即完成“报陞”程序,成为该垦地所有权人,又称业户

地区

台湾本岛

清朝台湾土地依所有权区分,主要有三类:第一种是有明确所有人田园或土地,大多是民众拥有的熟田(常年耕种的田地);第二类是没有所有人的荒地,按照法律收归(清政府)国有;第三类是有地,属于原住民所有。第一种地的取得必须依照正常买卖典贌[3]手续;第二种地必须向官府办理报垦[4]手续,第三种地透过各种方式向番社原住民部落)或番人原住民)取得。移民拓垦的大多是第二、三类土地,而垦户在这些土地的拓垦权取得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垦户独资合资两种。独资的垦户多半为拥有大量资本(甚至拥有武装力量火器, 以对付外来入侵者、械斗原住民出草猎首),例如蓝张兴垦号(蓝廷珍出资)、施长龄垦号(施世榜出资)、张振万垦号(张达京出资)(这些出资者被称作垦首);资本比较小的垦户则组成合伙垦号,共同投资,一起承担风险,如1709年(康熙四十八年)陈赖章垦号是由陈天章、陈逢春、赖永和、陈宪伯、戴天枢[5]等人或业户所组合。即使是独资垦户,大多是同一个家族的成员共同出资,有如家族公司;合资垦号有如合伙股份公司,两者的合资色彩都很明显。

垦户取得土地后,就会招来佃农户(又称佃人)进行开垦,事实上是一种主佃合垦制:垦户通常并不会亲自拓垦,而是召集佃户进行实际开垦;佃户大多“自备工本,开垦成田”(“工”指的是劳力,“本”指的是资本)。也就是说,开垦过程中经常是垦(垦户)佃(佃户)合作,而且真正让荒土变成良田多半是佃人的功劳。佃户将土地开垦完成后,垦户可以收取比较高的租税数额,而佃户只要缴付一定的额租[6],就可以“永为己业”,拥有“准所有权”,形同“实质所有权”[7],因此会更加全力以赴。地主、佃户为了取得各自更大的权利而各自努力开垦,因而加速了土地的开发。也因此形成土地双重所有制,为接下来的大小租制埋下伏笔。还有,由此看来,如果称垦户制的开垦组织为合垦制似乎更符合实际状况。

清朝台湾著名垦号

康熙年间

雍正年间

乾隆年间

  • 张吴文,后拆伙为吴际盛、张必荣 (张吴文与吴际盛皆与吴洛有关,范围:今台北地区)
  • 姜胜本(客籍,范姜殿高兄弟,范围:今桃园杨梅观音等)
  • 郭振岳(漳州裔,郭振掬等,范围:大溪墘庄[6]

道光年间

  • 金广福闽粤合股,姜秀銮、林德修等,范围:今新竹北埔等)

相关条目

参考资料

  1. 郑天挺. 清史(修订版). 台北市: 云龙. 2002. ISBN 9867938054 (繁体中文(中国台湾)). 
  2. book|author=张研|title=清朝经济简史|publisher=云龙|location=台北市|year=2002|isbn=9789867938107|id=EAN 9789867938107|language=zh-tw|accessdate=}}
  3. 贌田- 台语萌典
  4. 大小租制- 台湾大百科全书Encyclopedia of Taiwan
  5. 国家图书馆 台湾乡土文献影像资料库-查询结果详目式
  6. 立尽根卖渡额租收银字 - 中研院民族所数位典藏
  7. 也就是享有独立的耕作权,只是每年仍需向业主交纳租粟,详见 地契文书解读--开垦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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