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借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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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借阅权(英语:Public Lending Right),又称公共出借权、授予公共图书馆图书借阅权(简称授借权),是指一种制度,用以补偿作者因公共图书馆提供其作品予公众借阅而承受的潜在损失,或者作为政府对艺术的支持而资助图书、音乐或艺术作品。

首个授借权制度,由丹麦在1941年提出。但因为时值第二次世界大战,计划并未有妥善实行[1]。有关概念缓慢地在国家之间传播,许多国家都只是在最近才推出授借权计划。

不同国家授借权差异

不同地方,所推行的授借权制度并不相同。在部分国家(如德国、荷兰),授借权制度与版权的法例扣连,图书馆有法律责任去依所拥有的书本存量,向其作者缴费;其他国家则分开处理版权与授借权。加拿大、澳洲等地的大部分授借权费用付到外国(大部分是美国)的作者手上,令这些国家相当难受。

在丹麦,目前的制度是作为政府对艺术的资助,而不是对潜在销售额的补偿[2],其资助的种类,包括于公共图书馆、学校图书馆供借出,而且在丹麦出版印刷的书本、音乐和视艺作品。

授借权费用

授借权费用釐定的准则因地而异。一些地方按借出次数收费,另一些地方只是单纯按“有否提供该书”去决定。目前在加拿大,该费用是每本书每图书馆38.30丹麦克朗(C$),每年每作者的上限是C$2,681(2008年)。

作品授借权资格

在不同国家,作品授借权的资格亦有所不同,大部分国家只容许印刷作品有授借权,而政府的印刷物则甚少计算在内,图书目录字典也没有授借权。一些授借权只资助小说作品,另一些国家(如挪威)则只对非小说类书籍付远远较少的费用。此外,很多国家会将学术书籍排除在外。

欧盟的授借权指令

欧盟自1992年11月起,按欧盟指令 92/100/EEC 以租借权利去规管授借权。欧盟委员会在 2002 年发表一份报告[3],指出大部分成员国未能正确执行该指令。

上述有关授借权的欧盟指令,受到国际图书馆协会联合会(IFLA)的反对和阻挠。IFLA指授借权所引用的“借用权”概念,危害到公众图书馆的服务,而该服务属于民众的人权[4]。部分欧洲作家(包括诺贝尔文学奖得主达里奥·福若泽·萨拉马戈)亦反对该指令的发布及实施[5]。相反地,有超过3000名作家联署,反对英国于2010年削减授借权费用[6]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