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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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
조중우호, 협조 및 호상원조에 관한 조약
周恩来与金日成互换文本
签署日1961年7月11日,​62年前​(1961-07-11
地点北京
签署者
语言汉语朝鲜语
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
汉语名称
繁体字 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條約
简化字 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
朝鲜语名称
谚文조중우호, 협조 및 호상원조에 관한 조약
汉字朝中友好, 協助 및 互相援助에 關한 條約

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朝鲜语:조중우호, 협조 및 호상원조에 관한 조약朝中友好, 協助 및 互相援助에 關한 條約),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友好合作互助条约》(朝鲜语: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과 중화인민공화국간의 우호, 협조 및 호상원조에 관한 조약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과 中华人民共和国間의 友好, 協助 및 互相援助에 關한 條約),1961年7月11日签订于北京,双方代表分别为中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朝鲜内阁首相金日成。自苏联解体后,该条约是中国或朝鲜与任何国家签订的唯一共同防御(军事同盟)条约。该条约规定在未经双方就修改或终止问题达成协议以前将一直有效。

条约概述

周恩来与金日成签字

中朝双方于1961年7月11日在北京签订条约,8月30日经时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批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于8月23日批准,同年9月10日周恩来和金日成作为双方代表在朝鲜首都平壤互换批准书,根据《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第七条的规定,条约在同日生效。[1]

该条约总体上促进了两国在文化、经济、技术和其他社会利益领域的和平合作,但同时也保证了双方的共同防御责任。条约第二条定明,在任何一国受到他国攻击或意图攻击时,两国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对缔约的另一方进行军事及及其他范畴上的全力援助,双方也保证不会参加任何与对方敌对的同盟、集团、行动或措施[1]。到目前为止,本条约对于中国和朝鲜而言皆是其与其他国家所签订的唯一正式的且仍然有效的军事同盟条约。

条约现状

《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除非就其修正或终止达成协议,否则该条约将一直生效。[注 1]

注释

  1. 先前有报道称有效期为每20年自动续约,在1981年、2001年两次自动续期[2];2021年7月7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汪文斌于例行记者会证实其为错误报道[3]

参考资料

  1. 1.0 1.1 1961年7月11日《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签订. 中华网. 2013-07-11 [2013-09-21]. 
  2. [视频]新闻链接:《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 news.cntv.cn. [2021-06-30]. 
  3. 2021年7月7日外交部发言人汪文斌主持例行记者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2021-07-07 [2021-07-10]. 汪文斌:根据《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规定,该条约在未经双方就修改或终止问题达成协议以前,将一直有效。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