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求闻百科,共笔求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简称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公布日期2003年6月28日
施行日期2003年10月1日
法律效力位阶普通法律
立法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现状:施行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是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该法律于2003年6月2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2]

立法缘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第一条是“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制定本法。”[1][2]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最后一条是“本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2]

参见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警告:模板链接:{{Cite Q}}模板已经停止使用。本来源对应的Wikidata数据项目为:Q18839017
  2. 2.0 2.1 2.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