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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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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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商标,类似通用名称,不同的是后者一般用于区别不同种类的商品(如“电脑”),而前者则多指由著名商标转化而成的通用名称。通用商标不再具有显著性和代表性,不能代表某一个品牌的商品,不能继续用作商标。 例如“Aspirin”(阿司匹林),一般不被认为是商标,而视为一种药物的统称。又如“Yoyo”(摇摇),现在作为“溜溜球”的统称。由于Google的知名度,“Google”一个事物做动词除了“使用Google搜索引擎服务来查询某事物”之外,还有广义的“在网上查找某事物”的意思。(不过,Google官方并不鼓励这种滥用他们公司名字的习惯,因为它可能会导致Google变成一个通用商标名[1]。)类似情况还有中国大陆的“百度一下”。

近代著名例子

参考

  1. 存档副本. [2011-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