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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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的地方政府Pihak Berkuasa Tempatan,“PBT”)是馬來西亞政府體系中最低一級的行政機關,其最終支配權隸屬各州和聯邦直轄區管轄,而後者又隸屬於聯邦政府。地方政府一般都位於馬來西亞憲法規定的州政府的專屬管轄範圍內,除了位於聯邦直轄區的地方政府。馬來西亞房地部在協調和規範各地方政府的實踐中發揮作用。

它擁有征討物業稅、制定法律和地方法則的權利;同時它也負責對商業執照的申請和更新做出批准、處理廢棄物、審核地方的發展計劃及協調工作等。

地方政府的首長可分為獲得城市資格的市長(Datuk Bandar)或鄉鎮資格及特別地方政府的主席(Yang di-Pertua/Presiden)。每個地方議會都會有市議員(Ahli Majlis),市議員由各州政府委任,頂限是24名。

地方政府和縣署與土地局的差別是前者主要負責管理民生事務,後者則負責管理土地事務。鄉區的縣邊界和地方政府管轄區域大致相同,但是在城市地區,縣邊界和地方政府管轄區域有很大的差別,有些地方政府管轄多個縣,反之亦然。

各州地方政府數量

馬來西亞目前共有154個地方政府[1]

種類 總計
市政廳(市政局) 3 1 1 1 1 2 1 1 3 3 1 1 19
市議會 7 4 1 3 2 2 4 1 2 4 7 2 39
縣議會 6 6 11 4 8 10 22 19 2 4 92
特別地方政府 1 1 2 4
總計 16 12 12 4 7 12 2 15 1 25 26 12 7 3 154

地方政府種類

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實施後其實馬來西亞只剩下城市和鄉區兩種地方政府種類。然而,馬來西亞最高元首統治者會議可提升一個鄉區縣議會至市議會級別。同時,171法令也提到了其他機構可兼顧地方政府管理,組成特別地方政府,如布城等新建市鎮。

目前馬來西亞共有四種地方政府種類。

目前馬來西亞共有153個地方政府,其中分別有:

  • 19個市政廳和市政局[2]
  • 39個市議會[2]
  • 92個縣議會[2]
  • 5個特別地方政府[3]

在1973年地方政府法令整合前,馬來西亞共有6種地方政府,總計418個,其中分別有:

  • 市政廳/市政局(City Council)
  • 市議會(Municipal Council)
  • 鎮議會(Town Council)
  • 鎮公所(Town Board)
  • 鄉區議會(Rural District Council)
  • 地方議會(Local Council)

資格標準

一個地方政府要達到大城市地位的最低標準是管轄範圍人口需要超過50萬人,且年收入不低於1億令吉。而市議會的最低標準是管轄範圍人口需要超過15萬人,且年收入不低於2千萬令吉。這是2008年6月制定的最新標準並沿用至今。[4]

舊有的大城市標準是管轄範圍人口需要超過10萬人,且年收入不低於2千萬令吉;而市議會管轄範圍人口需要超過10萬人,且年收入不低於5百萬令吉[5]

參考資料

  1. JKT - Senarai Nama PBT. Local Government Department of Malaysia. [2012-03-07] (馬來語). 
  2. 2.0 2.1 2.2 Statistics, Ministry of Housing and Local Government, 2011-02-24 [2011-02-24] 
  3. Senarai Modified PBT, Ministry of Housing and Local Government, 2011-01-06 [2011-02-24] 
  4. Criteria Status for Local Authority. Local Government Department. 2011-06-30 [2012-04-24]. 
  5.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Sepang Municipal Council. [2012-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