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作品最初發表於蘇丹或南蘇丹,現已進入公有領域。原因可能是其版權期限已過,也可能是根據蘇丹法律規定該作品不適用於獲得版權保護。
根據該國法律,若作品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則著作權保護期限屆滿:
- 攝影或電影作品,保護期限截止於發表後第25年的12月31日;其他類別的作品,保護期限截止於作者去世後的第25年的12月31日或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的孰晚者;
- 該作品於1996年12月18日之前在蘇丹(南蘇丹獨立前)首次出版。
另:南蘇丹獨立後,該國憲法規定,除非另有立法,否則繼續沿用原蘇丹法律。由於南蘇丹目前未制定版權法,故仍沿用蘇丹版權法規定。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規定,因南蘇丹與中國不同處於任何國際著作權條約之中,在南蘇丹獨立後、加入國際著作權條約之前,該國公民或該國境內無國籍人在該國境內首次發表的作品不受中國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