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_Goldwyn_Picture.jpg (449 × 334 像素,檔案大小:10 KB,MIME 類型:image/jpeg)
摘要
描述 |
English: Screencap of Goldwyn Pictures logo (which eventually became Leo the Lion, the MGM logo). |
日期 | 原始上傳日期:2006-08-19 |
來源 | Transferred from English Wikipedia; transfer was stated to be made by OTAVIO1981. |
作者 | 原始上傳者:Pawlis (English Wikipedia) |
授權條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11號判決書及北京高級人民法院行政(2018)京行終5926號判決書,本作品已屬於屬於公有領域。
「根據第11號判決的認定,米高梅公司最早創作完成並享有著作權的雄獅圖案已經超過著作權保護期,此後不僅米高梅公司可以在進入公有領域的雄獅圖案基礎上另行創作『雄獅標識』作品,包括埃索公司在內的其他人也可以在進入公有領域的雄獅圖案基礎上另行創作作品。訴爭商標的圖形部分與米高梅公司主張著作權的『雄獅標識』作品相比,在獅子本身的造型,以及獅子外面的圓環、圓環下方的飄帶、飄帶中間的圖案等方面均存在差異。據此,應認定訴爭商標的圖形部分系埃索公司在涉案進入公有領域的雄獅圖案基礎上另行創作的作品,並未侵害米高梅公司在涉案進入公有領域的雄獅圖案基礎上另行創作的『雄獅標識』作品的著作權。」
本文件是美國作品,且鑑於該作品首次發佈時間早於1921年1月1日(或於該日期之前在美國著作權局登記),於《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在中國生效之日(1992年10月15日)已在美利堅合眾國進入公有領域;因此,根據《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本作品在中國處於公有領域。
美國1909年版權法至多保護作品至出版後第56年年底;1976年版權法(1978年1月1日生效)將新法生效前未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的保護期延長至出版後第75年年底。
原始上傳日誌
- 2006-08-19 18:19 Pawlis 449×334 (10694 bytes)
- 2006-08-19 18:16 Pawlis 449×334 (10694 bytes)
檔案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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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時間 | 縮圖 | 尺寸 | 用戶 | 備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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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 2022年12月4日 (日) 13:28 | 449 × 334(10 KB) | 待春(對話 | 貢獻) | {{Information |description ={{zh|1=米高梅最早创作的雄狮图案}} |date = |source =英文维基百科 |author =米高梅 }} |
無法覆蓋此檔案。
檔案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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