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員遣返公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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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 | 1926年6月23日 |
地點 | 瑞士日內瓦 |
生效日 | 1928年4月16日 |
保管方 | 國際勞工局局長 |
語言 | 法語 英語 |
海員遣返公約(英語:Repatriation of Seamen Convention)是1926年6月23日第九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一項公約,是國際勞工組織第23號公約(C023)。[1][2]
公約於1928年4月16日生效。[3]
內容
公約第三條規定海員在受僱期間或在受僱期滿時被送登岸者,應享有被送回本國或其受其僱用港口的權利[4];
規定以下情況被視為已被(適當)遣返:[4]
- 海員在一船上獲得適宜的工作,該船系向其本國或其受僱用港口航行者;
- 海員在其本國或其受僱用港口,或在一臨近港口,或在船舶開航的港口被送登岸者。
例外
公約第四條聲明了四種例外,此四種情況的海員滯留者不得令其負擔遣返費用:[4]
- 在船上服務時遭受傷害;
- 船舶失事;
- 非故意或過失而得疾病;
- 由於不能由海員負責的事由的解僱。
批准情形
截至目前,已有47個國家批准該公約,但包括中國在內的大部分締約國根據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自動退出了本公約,目前公約僅對13個國家生效。 墨西哥(1934)是唯一一個加入之後主動退出的國家。[3]
參考文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treaty.mfa.gov.cn. [2020-11-23].
- ↑ Convention C023 - Repatriation of Seamen Convention, 1926 (No. 23). www.ilo.org. [2020-11-23].
- ↑ 3.0 3.1 Ratifications of ILO conventions: Ratifications by Convention. www.ilo.org. [2020-11-25].
- ↑ 4.0 4.1 4.2 海员遣返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文本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