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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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編號(日語:個人番号こじんばんごう Kojin-bangō )是日本政府根據《編號法》制定給各市町村和特別區住民的12位個人識別號碼,通稱My Number(日語:マイナンバー Mainanbā)。截至至2015年(平成27年)10月,日本國政府擁有着「マイナンバー」的商標權[1]

個人編號印製於個人編號卡上。

概要

2015年10月5日開始實行並發放。[2]2016年(平成28年)1月以後,徵稅、社會保障以及自然災害對策等情況下會使用該號碼。社會中有對於此制度有可能引起的人權私隱權侵害的恐慌的意見。[3]

另外,對於公司法人和團體,也會被派發與個人編號類似的法人編號[4]

個人編號與法人編號的比較
個人編號 法人編號
派發機關 市區町村長 國稅廳廳長
被派發人 市區町村的住民(個人) 國家機關、法人、團體
位數 12 13
適用範圍 僅限於社會保障、繳稅、災害對策 無限定範圍
公開 禁止在可使用範圍外公開 公開

個人編號系統導入過程

在過去日本曾有過多次有關於政府是否應當對國民派發編號並利用於各個行政用途的討論。然而能夠在稅務方面使用的個人號碼一直都沒有能夠成為現實。

1970年(昭和45年),日本政府設置了「各省廳統一編碼研究聯絡會議」,並開始研究「省廳統一個人編碼」。[5] 當時,儘管計劃了於1971年(昭和46年)末使全日本國民擁有統一的「省廳統一個人編碼」,議題終於還是不了了之了。[5]議題的起點是希望與世界的銀行間的交易統一線上化,即clearing house,一同進行。

第1次大平內閣政府稅制調查會(會長是小倉武一)在1978年(昭和53年)12月提出的報道指,「為了正確把握利息以及配額所得納稅者編號制度的引入是應該進行討論的」,然而還是沒有達成一致的結論。[6]。另外,1979年的報道也有「對於現在的日本來說,無法保證具有足夠的環境整備以確立納稅者編號制度」這樣的說法。[7]

1988年(昭和63年)2月,政府稅制調査會設立「納稅者編號等檢討小委員會,此委員會與同年的12月發表了報告書[8]。另外1989年(平成元年)2月,14省廳關聯的負責人發起了「於稅務等行政分野使用的共通編碼制度的關係省廳聯絡檢討會議」。1994年(平成6年)自治省設置了「有關構築住民記錄系統網絡的研究會」[5]。該研究會中也進行了有關住民編號以及納稅者編號制度的討論[5]

1997年(平成9年)1月,日本厚生省導入了基礎年金編號

1999年(平成11年),小渕內閣於日本第145回國會提出的住民基本台帳法的修正法案通過了立法[9]。根據此修正法案,2002年(平成14年)8月開始住民基本註冊網絡系統開始運轉,居民卡上印上了11位的居民卡編碼

2009年(平成21年)6月麻生內閣決定的「經濟財政改革基本方針 2009」中明確記載了「社會保障編號・卡(暫定)計劃於2011年度中導入」[10]。然而,麻生內閣在同年中結束,無法實現該計劃。

第46屆日本眾議院議員總選舉誕生的第2次安倍內閣於2013年(平成25年)的第183回國會提出了有關編號制度的四項法案。內容是2012年野田內閣提出法案的翻版。該法案經過眾議院的修正,經過執政黨自由民主黨公明黨,以及野黨民主黨日本維新會眾人之黨的支持下通過了立法。(日本共産黨生活之黨社會民主黨等反對)[11][12]。結果,決定於2015年(平成27年)10月5日開始面向日本國內的全住民派放個人編號。同時預定於2016年(平成28年)1月開始正式使用個人編號系統。

賦予號碼的對象

個人編號的指定對象是在日本居住,擁有住民票的全體個人[13]。此指定對象範圍包含日本公民[14]和外國人[15]兩種。

對於法人,其被賦予的編號為法人編號而非個人編號。

日本公民

普通的日本公民中,處於個人編號的賦予對象以外的為2015年(平成27年)10月5日之後未在日本的市區町村的住民票中記錄的「在外日本人」(於同日前遷居海外,或者於同日後出生並居住於海外的公民)。在這種情況下,在歸國之後與日本的市區町村提交轉入申請書的時候將被賦予個人編號。

另外,日本公民中不適用於戶籍法的個人即使在日本居住,也劃分在賦予個人編號的範圍以外[16][17]天皇皇族就處於此分類中。

外國人

以下屬於4類中任何一種的在日外國人會被賦予個人編號[18]

  • 中長期居留者,即在留卡的被授予者[19]
  • 特別永住者
  • 一時庇護許可者,臨時許可者(即難民
  • 於日本出生但無日本國籍的停留者、喪失原本國籍的停留者

於日本擁有住所的外國人中,由於外交而取得停留資格並居留的外交官及其家族、由於公務而取得停留資格並居留的駐日美軍及其家族,處於個人編號的賦予範圍以外[19]

個人編號的構成

個人編號是一組12位的數字。因為與其相近的住民票號碼是11位,法人編號是13位,可以區分三者的不同。

個人編號的數字中間並無不可插入連字符(-)或者逗號(,)的要求。個人編號卡上則採用每4位數字隔一個空格的印刷方法(1234 5678 9012)[20]

個人編號的12位數字中,左側的11位為住民票記錄的11位數字轉換成的一串數字[21]。此轉換公式並未公開,並且從個人編號不可逆推住民票的編號[22]

個人編號的最後一位是校驗碼[21],此校驗碼是基於左側11位數字計算而得的校驗數字,此計算公式已經公開。[23]

每個人的個人編號皆獨一無二[22]。結婚或者遷居等情況下個人編號並不會改變。

當且僅當個人編號有外洩並且被不當使用的可能性存在的情況下,可以停止使用當前的編號並且指定新的個人編號[24]。住民票號碼可以根據本人的意願申請變更,而並非必須在特定的條件下[25],然而住民票號碼的變更並不會對個人編號產生相互的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份號碼以及大韓民國住民登錄編號不同,個人編號與個人資訊(姓名、居住地、戶籍地、性別、出生日期等)並無聯繫。故解析個人編號並不能夠瞭解編號持有人的個人資訊的可能性。

個人編號的構成
個人編號的第'n'位(最左為第12位)
12 11 10 9 8 7 6 5 4 3 2 1
住民票號碼生成的11位數字 校驗碼

另見

參考資料

  1. 登錄第5756402號
  2. 行政手續における特定の個人を識別するための番號の利用等に關する法律の施行期日を定める政令(平成27年政令第171號)(平成27年4月3日官報で公佈)
  3. 預貯金口座をマイナンバーにより檢索できる狀態で管理することに反對する會長聲明 (日本弁護士連合會2015年3月10日)
  4. マイナンバー法第58條第1項
  5. 5.0 5.1 5.2 5.3 納稅者番號制度の導入と金融所得課稅 (岩田洋子、國立國會圖書館『調査と情報』第475號、2005年)
  6. 稅制調査會「昭和54年度の稅制改正に關する答申」(日本租稅研究協會稅制調査會答申集
  7. 稅制調査會「昭和55年度の稅制改正に關する答申」(日本租稅研究協會稅制調査會答申集
  8. 稅制調査會「平成元年度の稅制改正に關する答申」(日本租稅研究協會稅制調査會答申集
  9. 住民基本台帳法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平成11年法律第133號)
  10. 諮問會議とりまとめ資料等 平成21年 (經濟財政諮問會議、2015年10月20日閲覽)
  11. 法律案等審査經過概要 (衆議院)
  12. 本會議投票結果 (參議院)
  13. マイナンバー法第7條第1項
  14. 持有日本國籍的個人,以下若未特別記述則視為同樣意義。
  15. 持有非日本國國籍並且非持有日本國籍者,以下若未特別記述則視為同樣意義。
  16. 住民基本台帳法第39條
  17. 住民基本台帳法施行令第33條
  18. 外國人住民に係る住民基本台帳制度 (總務省、2015年10月14日閲覽)
  19. 19.0 19.1 出入國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第19條の3
  20. 個人番號カード (總務省、2015年10月17日閲覽)
  21. 21.0 21.1 マイナンバー法施行令第8條
  22. 22.0 22.1 マイナンバー法第8條第2項
  23. 「行政手續における特定の個人を識別するための番號の利用等に關する法律の規定による通知カード及び個人番號カード並びに情報提供ネットワークシステムによる特定個人情報の提供等に關する省令」(平成26年總務省令第85號)第5條
  24. マイナンバー法第7條第2項
  25. 住民基本台帳法第30條の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