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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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簡稱監察法
提請審議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公布日期2018年3月20日
施行日期2018年3月20日
法律效力位階基本法律
立法歷程
  • 公開徵求意見:2017年6月23日
  • 人大會議通過: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屆)
  • 國家主席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號)(2018年3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簽署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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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現狀:施行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制度的基本法律,於2018年3月20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表決通過,同日公布施行[1],1997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同步廢止。

審議歷程

2017年6月23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該法律草案進行了審議。

2017年11月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徵求各界意見[2]

2018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發布。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3][4][5]

內容概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分為九章六十九條,內容包括:總則、監察機關及其職責、監察範圍和管轄、監察權限、監察程序、反腐敗國際合作、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6]其中最重要的是設立由全國人大產生的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並實施有等級的監察官制度,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該法律也重申了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統一領導,強調黨和國家的自我監督。[7]

參考文獻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