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作品是由美国联邦政府的官员或雇员基于其个人公务目的制作;根据美国法典第17篇第1章第105条(17 U.S. Code § 105),本作品在美国属于公有领域。
请注意:本模板仅适用于美国联邦政府的原创作品,不适用于任何美国州、属地、联邦个体、县、市或任何次级政府的作品。本模板也不适用于1978年以后由美国邮政署出版的邮票图案(参看美国版权局实践纲领第313.6(C)(1)条);本模板也不适用于部分美国硬币,参见美国铸币局使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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