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以下原因之一,本作品在法国属于公有领域:
- 其作者已于超过70年前死亡(对于合作作品而言,取其最后死者,详见CPI art. L123-1),且并未基于任何版权延伸规定获益(CPI art. L123-8、L123-9及L123-10)[1];
- 其是匿名或笔名作品(作者身份从未被公开),又或是集体创作作品[2],且自其出版以来已过去超过70年(CPI art. L123-3);
- 其属于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视听或音乐作品的录音,且自演奏或录制以来已过去超过50年(CPI art. L211-4)。
请注意:即便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其著作人身权仍可适用。这包括但不限于对作者姓名、质量及工作尊重的权利(CPI art. L121-1);有鉴于此,必须提供作者的署名。
- ↑ 版权延伸规则只有针对音乐作品,或是在冲突中为了法国利益服务而死的作者(Mort pour la France)才必须考虑。其他情形下,其版权期限长度一律认定为作者一生及死后70年(参见法国最高法院的声明)。
- ↑ 集体创作作品的状态非常严格,请确保其团体确实已创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