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层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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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
(全国人大制定修改) |
法律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分别制定修改)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制定修改) |
军事法规 |
(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修改) |
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修改) |
部门规章 |
(国务院各部委制定修改) |
地方法规 |
(省级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 |
经济特区法规、浦东新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 |
(经济特区所在省、市,上海市及海南省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
地方政府规章 |
(省级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 |
军事规章 |
(战区、兵种、武警) |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法律地位平等。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出现适用冲突,提请国务院裁定。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浦东新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所作变通规定,在相关地方适用。 参见:宪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