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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描述 |
中文:“超群”商标文字和图案(中国商标注册号:777364) |
日期 | 1993 |
来源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网上检索系统 |
作者 | 宝佳商标有限公司(BAKERY TRADEMARK LIMITED) |
许可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2)知行字第38号裁决书裁定,“超群”标识未达到一定创作高度,不具有独创性。
将宝佳公司受让的“超群”标识与“超群”二字普通篆体及隶书的不同书写方式进行对比,其表现形式并未显示存在独特的风格,仅存在细微的差别,本案“超群”标识未达到一定创作高度,不具有独创性。宝佳公司还主张“超群”标识中不规则的边框因“虚实相间、粗细不同、残破有序”而具有独创性,对此本院认为,“超群”标识不规则的边框是仿古印章的普遍特点,未达到最低限度的创造性,不具有独创性。宝佳公司还主张“超群”标识中文字与边框的组合属于美术作品,从其表现形式看,文字与边框的组合属于普通印章的特点,未达到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高度,不具有独创性。因此,即便“超群”标识系李曾超群独立完成,也因其没有达到最基本的智力创造高度而不能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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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 | 2022年12月11日 (日) 17:00 | 112 × 136(3 KB) | 待春(留言 | 贡献) | {{Information |description ={{zh|1=“超羣”商标文字和图案(中国商标注册号:777364)}} |date =1993 |source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网上检索系统 |author =宝佳商标有限公司(BAKERY TRADEMARK LIMITED) }} Category: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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