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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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
签署日1971年12月18日
地点 比利时布鲁塞尔
生效日1978年10月16日
失效日2002年5月24日
保存处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
语言英文、法文
修正《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
签署日1992年11月27日
地点 英国伦敦
生效日1996年5月30日
缔约方118(截至2021年3月2日)[1]
保存处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
语言阿拉伯文、中文、英文、
法文、俄文、西班牙文

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英语: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International Fund for Compensation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是1971年国际海事组织(时称政府间海事咨询组织)制订的国际公约。公约于比利时布鲁塞尔通过,于1978年10月16日生效,保存人是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1971年后该公约原本经1992年议定书修正,后者1996年5月30日生效,前者2002年5月24日失效。[2][3][4][5]

背景

各缔约国考虑到《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不能在所有情况下对油污损害的受害人提供全部赔偿,反而给船舶所有人增加了额外的经济负担;为保证能对油污事件的受害者提供其全部损失的赔偿,同时能解除船舶所有人受该公约所加予的额外经济负担,制订该公约。[2][6]

内容

1992年议定书设立了1992年国际油污赔偿基金,并规定每起污染损害事故可至多获得1.35亿特别提款权的偿额。[2]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