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格兰和威尔士皇家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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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兰和威尔士政府机构
皇家检察院
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
机构概要
成立时间1986年 (1986)
机构驻地Rose Court, 2 Southwark Bridge, London, SE1 9HS
雇员数6,840
年度预算额£592 million (2012–13)[1]
隶属部长总检察长苏拉·布雷弗曼
网站www.cps.gov.uk

皇家检察院(英语: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简写:CPS),是英格兰威尔士检察机关,主要职责为对可能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皇家检察院是隶属英国政府的一个非部长级别的政府机构,首领为刑事检控专员(DPP)。

皇家检察院为英格兰及威尔斯的执法部门在调查犯罪中提供法律意见,决定是否对嫌疑人进行调查和起诉。检察院可以在裁判法院(Magistrates' Court)和王室法院(Crown Court)作出检察。

英格兰及威尔斯总检察长负责监管皇家检察院的工作,并代表皇家检察院对国会负责。除非涉及国家安全,总检察长无权就检察事宜作出任何决定。

历史

曾经一度,英国并无警察和检察机关,唯一的检察途径是受害者或律师自费提出私人检察。1829年后,警察机构形成,并接管检察事务。

1880年,约翰·莫尔成为第一个出任英国内政部的刑事检控专员。但这个检察部门只能就小部分有争议或重要的案件作出决定,警察机构仍为检察的主要机构。

1962年,英国皇家专门调查委员会建议成立独立的检察机构,来避免权力的过分集中。但该建议未得到所有的警察机构的认可。

1978年,另一个专门调查委员会成立。1981年该委员会正式提出建立检察院。

1985刑事诉讼法颁布,确立检察院为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检察机构,并与1986年开始运作。

组织

在2012-13年,检察院作出了超过80万个检察,其中大约70万在治安法庭(定罪率86%),另外10万在刑事法庭(定罪率80%)。

英国财政部在2010年到2014年,削减了皇家检察院30%的预算。

人员

截至2013年3月,检察院有超过6900名员工,其中约2900名律师。预算削减之前,检察院约有9000名员工。检察院也聘请独立的大律师来处理刑事法庭中的复杂案件。

分支

皇家检察院总部设在伦敦和约克,负责统筹检察院的全部事务。 检察院有13个区域分支,各区域分支在区域检察长的领导下分别进行各项事务。 这些区域分支包括:

  • Cymru/Wales (Dyfed Powys, Gwent, North Wales, South Wales)
  • East Midlands (Derbyshire, Leicestershire, Lincolnshire, Northamptonshire, Nottinghamshire)
  • Eastern (Cambridgeshire, Essex, Norfolk, Suffolk)
  • London (City of London, Metropolitan)
  • Mersey Cheshire (Cheshire, Merseyside)
  • North East (Cleveland, Durham, Northumbria)
  • North West (Cumbria, Greater Manchester, Lancashire)
  • South East (Kent, Surrey, Sussex)
  • South West (Avon and Somerset, Devon and Cornwall, Gloucestershire)
  • Thames and Chiltern (Bedfordshire, Hertfordshire, Thames Valley)
  • Wessex (Dorset, Hampshire & Isle of Wight, Wiltshire)
  • West Midlands (Staffordshire, Warwickshire, West Mercia, West Midlands)
  • Yorkshire and Humberside (West Yorkshire, North Yorkshire, South Yorkshire, Humberside)


检察院还有4个特别分支

  • 中央欺诈分支(Central Fraud Division)
  • 组织犯罪分支(Organised Crime Division)
  • 特别犯罪与反恐分支(Special Crime and Counter Terrorism Division)
  • 社会福利与大众事务分支(Welfare, Rural and Health Division)

检察程序

检察院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完成检察。

检察决定

大多数较轻犯罪行为的检察决定有警察作出。检察院则作出其他所有的检察,包括严重的犯罪行为(如谋杀,强奸),对于此类案件,警察无权作出检察。

检察院在作出检察决定前,要回答两个问题 1.是否有充足证据给嫌疑人定罪? 2.该检察是否关切公众利益?

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来起诉嫌疑人,检察官可以选择放弃检察或要求警察进行更多调查。 但如果可以预期很快就能收集到更多证据,检察官也可在没有充足证据的情况下提出检察。

作出检察

检察院要准备法庭辩论和将检察证据与资料呈献给辩方。

所有的检察都要复查,如果不再满足上方所提的两个问题,则必须停止检察。

上诉

如果辩方上诉,检察院将决定是否反对上诉。如果反对,CPS将向上诉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


历任刑事检控专员

自1986年以来,以下人员曾担任刑事检控专员。

电视节目

参见

参考文献

  1. 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 Annual Report 2012–2013 (PDF), 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 [2014-02-14]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