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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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琦(712年—782年),字禹珪,唐朝京兆长安(在今陕西省西安市境)人。

少年时为胥吏出身。天宝初年(应当是742年至746年期间),担任陕郡太守韦坚从事,后因韦坚事牵连,被贬官。天宝十三年(754年),为须江至德元年(756年),任山南第五道度支使,作榷盐法,改私盐为官营。官至御史中丞,以筹措军费,仍入不敷出。乾元元年(758年)又建议发行虚价大钱,铸重轮乾元重宝[1],一枚重宝相当于开元钱五十,民间争相盗铸,结果造成币值大贬。乾元二年(759年)任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十一月贬任忠州(今重庆忠县)长史,不久有人告发他收贿二百两金,御史刘期先前往追罪,改夷州(今贵州凤冈)。御史大夫贺兰进明被贬为溱州员外司马。第五琦既去,上元元年(760年)由河南尹刘晏接任,盐改为民产、官收和商销,“法益精密,官无遗利”[2]

宝应初年,第五琦起为朗州刺史,有作为,入迁太子宾客。当时吐蕃入寇,代宗逃至陕西,郭子仪请以第五琦为粮料使、兼御史大夫,充关内元帅副使。不久,改京兆尹(首都市长)。大历元年(766年),同刘晏分理财政。大历五年(770年),因鱼朝恩事牵连,贬括州刺史。八年改饶州刺史。十三年再改湖州刺史。建中三年(782年)八月卒。太子少保

三子:第五峰台州刺史;第五平,京兆兵曹参军第五申,其子第五牟御史中丞

注释

  1. 旧唐书·食货志》载:“御史中丞第五琦奏请改钱,以一当十,别为新铸,不废旧钱,冀实三官之资,用收十倍之利,所谓于人不扰,从古有经。”《资治通鉴·唐纪三十六》:“(乾元元年)秋,七月丙戌,初铸当十大钱,文曰乾元重宝。从御使中丞第五琦之谋也。”
  2. 《旧唐书》卷一百二十三 列传第七十三

参考书目

  • 《旧唐书》卷一百二十三 列传第七十三
  • 《新唐书》卷一百六十二 列传第七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