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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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指的是由第三方业者居中于买卖家之间进行收付款作业的交易方式。所谓的第三方可分为支付代行者支付服务提供商两种类型。于2018年时已有众多服务方可供选择。虽然基本的运作原理相仿,但各服务方的交易模式有所不同。

使用的优点及风险

优点有:方便、快速,提供个人化账务管理;提供交易担保(确认收到卖方的商品后,再请第三方支付业者付款),可防堵诈骗及减少消费纷争;减少个人资料外泄风险。[1]

风险有:成为骇客觊觎对象,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资金遭不肖业者挪用或恶意倒闭,衍生索偿窘境;沦为犯罪洗钱温床,成为洗钱防制漏洞。

各国及地区法规

中国大陆

在中国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必须申请第三方支付牌照,即支付业务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所颁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对第三方支付运营机构的定义为:办理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第三方支付被称为网络支付业务,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且付款人电子设备不与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交互,由支付机构为收付款人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活动。

中国香港

香港主要使用八达通咭,为第三方支付,八达通公司由本港主要公共交通营运商成立,包括九广铁路公司,地下铁路公司,九龙巴士,城巴,油麻地小轮。市民不须记名购买,用以乘搭该等营运商的交通服务,价格为港币150元,其中50元为押金,可支付超出面值金额一次;其中100元面值金额可用于交通工具(包括部分的士),便利店,超市及连锁式餐厅。可于铁路站,便利店,及超市增值,以100元为单位,上限为1000元。

中国台湾

在台湾地区,“第三方支付”普遍被定义为是为了解决“双方契约无法同时履行”且“缺乏信任基础”的买卖,而衍生出来的支付方式。2009年1月23日,台湾当局公告施行“电子票证发行管理条例”,但为因应实务运作,台湾当局于2015年4月23日废止“银行发行现金储值卡许可及管理办法”,并于2015年6月24日大幅修正“电子票证发行管理条例”,总共修正14条、新增3条、删除1条,并于公告日施行。

台湾当局“金管会”于2015年5月3日确认实施“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为台湾地区第二个针对非金融业者从事电子支付的管理规定。“条例”中明定电子支付机构是指以网络或电子支付平台为中介,接受使用者注册及开立记录资金移转与储值情形之账户(以下简称电子支付账户),并利用电子设备以连线方式传递收付讯息,于付款方及收款方间经营下列业务之公司。

2018年底,台湾当局“金管会”表示,研拟将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及电子票证发行管理条例合并成所谓“电子支付法”,同时将第三方支付业务纳入同一“法规”管理。

荷兰

荷兰公司需要取得国家核发的执照才可营业,电商透过厂商提供API(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简称:API)来进行系统串接,第三方支付服务公司通常维持独立运作,不会属于任何银行或是任何电商本身。消费者不用在电商网站上留下任何银行或信用卡资料,而是由第三方支付服务公司提供独立平台来串接电商、消费者以及收款机购如银行或信用卡公司。通常没有提供代收代付的储值功能,也无需提供网络交易双方的支付与出货担保。

实例

  • PayPal于1998年12月成立,2002被ebay并购后亦成为ebay的主要支付管道,后因合并效益不如预期在2015年6月27日正式脱离eBay,而PayPal股票将于同年7月20日以以PYPL的股票代码交易在纳斯达克交易所挂牌上市。
  • 支付宝于2004年12月成立,最初是为了解决淘宝网交易安全所设的一个功能,类似Paypal,目前是中国市占率最高且市占率近半的支付服务公司,自2007年起陆续进入海外市场。
  • 微信支付于2014年3月4日完成内部测试并对外开放,最初是为了解决小额移动支付的一个功能,取代现金零钱功能。目前,其运营商财付通是中国市占率最高的小额支付服务公司,成为中国大陆游客海外旅游主要支付工具之一。

参见

参考资料

  1. 台灣第三方支付大戰正式開打,各家爭食 6000 億大餅 | 預見雜誌. journal.eyeprophet.com. [2018-08-07] (繁体中文(中国台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