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肇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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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肇甫
个人资料
伯申[1]、柏森[2]
出生1887年?月?日
逝世1951年7月20日(1951岁-07-20)(63-64岁)
配偶江伯鸾
儿女李显京、李显同、李显甲;女李显华、李显宜
父母李凤九
著作《四川省方志简编》
李肇甫中年照片

李肇甫(1887年—1951年7月20日),字伯申四川省巴县[3],民国时期政治人物,曾任大总统府秘书、临时参议院议员、众议院议员[2]临时参议院全院委员会委员长、四川省临时参议会议长、伪“立法院”“立法委员”、伪“司法院”“大法官”。日本明治大学毕业[2][4][5][6]

生平

幼年入私垫,攻读经史,研习法学。清朝光绪卅一年(1905年)东渡日本,入明治大学法科肄业。 1905年8月,加入中国同盟会,并任执行部书记。

宣统三年十一月(1912年1月),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孙中山任为临时大总统府秘书处总务组组长。 1912年3月,被选为临时参议院参议员,并当选为临时参议院全院委员会委员长。民国二年(1913年)1月,李当选四川省第三区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众议院议员。 民国五年(1916年),第一次恢复国会时,仍任众议院议员。民国十一年(1922年),第二次恢复国会时,再任众议院议员。

民国十二年(1923年),反对曹锟贿选,愤走上海,执律师业。 民国廿六年(1937年),七君子案中,担任沈钧儒的辩护律师。 民国廿八年(1939年),任四川临时参议会议长。民国三十年(1941年)10月,任四川省政府委员兼秘书长,1947年辞职。

民国卅七年(1948年)1月,当选四川省第五选区伪“立法委员”。民国卅七年(1948年)7月,当选为伪“司法院大法官”。[7]1949年,返重庆,任南林学院院长。

1951年3月13日,因被认定为反革命被捕。7月,绝食死于押所。

参考文献

  1. “上海市律师公会会员录:李肇甫,字伯申,四川巴县”。《上海工商人名录附录》,1936,第6页
  2. 2.0 2.1 2.2 “李肇甫,字柏森。年四十四岁。四川巴县人。日本明治大学毕业。历任大总统府秘书、临时参议院议员、众议院议员、四川省议会议长”。《当代中国名人录》,1931,第108页
  3. “同盟会总部书记李肇甫”,董晏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重庆市九龙坡区委员会文史工作委员会. 《九龙文史》第6辑. 第118页
  4. “临时政府职官传略”,刘刚, 焦洁 广东人民出版社出版,2003年
  5. “李肇甫传”,《巴县历史人物》,1988,第113页
  6. “李肇甫先生”,《民国之精华》,佐藤三郎,北京写真通信社,民国五年,第90页
  7. 第一次提名:民国三十七年七月十四日“总统”蒋中正先生提名江庸等十二人为第一届“大法官”,经“监察院”同月十五日第十八次院会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