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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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公约》是一项由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有关儿童权利的国际公约,亦是首条具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并涵盖所有人权范畴,保障儿童在公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中的权利,此外,还是迄今获得最广泛批准的人权条约。[1]公约适用于所有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公约》维护的儿童四大基本权利分别为生存权利发展权利参与权利受保护权利。截至目前,《儿童权利公约》有196个缔约国,得到了绝大部分联合国成员国承认或有条件承认(在联合国“五大常任理事国”中,只有美国没有承认此公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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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