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忧

求闻百科,共笔求闻

丁忧,原指遇到父母或祖父母等直系尊长等丧事,后多指官员居丧。丁忧源于汉代,至宋朝则由太常主其事。“丁”是遭逢、遇到的意思[1]

古代,遇父母去世,子女须服“三年”丧期,一说三十六个月,所谓“三年”,一说实际为二十七个月[2],甚至是二十五个月[3],“三年”内不做官,不嫁娶,不赴宴,不应考。孔子的学生宰我就曾跟孔夫子讨论过三年之丧的问题,宰我认为一年之丧就可以了[4],孔子说如果心安就可以不守三年之孝,但同时认为宰我不仁,子曰:“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5]。”

西汉时规定在朝廷官员须丁忧三年,至东汉时,丁忧制业已盛行。此后历代均有规定,凡官员遇丁忧,必须解职守孝,三年期满后起复原职,故对仕途升迁略有影响。清朝吴荣光《吾学录·丧礼门二》:“凡丧三年者,百日剃发,仕者解仕,士子辍考,在丧不饮酒,不食肉,不处内,不入公门,不与吉事《会典》:不娶妻纳妾,门庭不换旧符”。因历朝均标榜以孝治天下之故,若官员遇丁忧,匿丧不报,将可能遭到御史弹劾(如李贤张居正),一般都会遭到革职处分。但有时朝廷因政务需要,不让官员去职服丧而改以素服办公,称夺情起复,即为国家夺去了孝亲之情,有移孝作忠之意。晚清科考条例《钦定科场条例》明订孝子须守孝12个月方可入科场

由于皇帝驾崩后继位者与臣民按礼制服丧对生产力与社会生活影响很大,汉文帝遗命太子与臣民“以日易月”,即改成持服三十六天,明朝甚至二十七日即可,后世多沿用此制[6]

丁艰

子遭父丧或承重孙遭祖父丧,称“丁外艰”,子遭母丧或承重孙遭祖母丧,称“丁内艰”。

参考资料

  1. 《尔雅》
  2. 李炳南《儒学与佛学之共融》
  3. 《新唐书·卷一百九十九·列传一百二十四》载凤阁舍人张柬之破其说曰:“三年之丧,二十五月,由故则然。春秋僖公三十二年十二月‘乙巳,公薨’。文公二年冬‘公子遂如齐纳币’。故谓之礼。公羊传:‘纳币不书,此何以书?讥。何以讥?三年之内不原婚。’何休曰:‘僖以十二月薨,未终二十五月,故讥云。’杜预推历乙巳乃在十一月,经书十二月为误。文公元年四月,葬僖公。传曰:‘缓’。夫诸侯之葬五月,若十二月薨,五月不得云缓,则十一月明甚。然二家所竞,乃一月,非一岁,则二十五月,其一验也。”
  4. 宰我问:“三年之丧,期已久矣。君子三年不为礼,礼必坏;三年不为乐,乐必崩。旧谷既没,新谷既升,钻燧改火,期可已矣。”
  5. 《论语》十七
  6. 张红星(2016)我国古代服丧日期漫谈。团结报:http://www.tuanjiebao.com/lishi/2016-02/01/content_46979.htm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