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是一個地理、政治術語,在近現代一般作為與沿海或沿邊地區的對稱,現今多用於中國。此一詞彙亦曾使用於漢字文化圈其他區域,如大日本帝國曾將自身日本列島稱作內地,並使用於中國台灣、韓國等當時受日本統治的地區。在古代中國,在不同語境下出現的內地有著不同的含義,有時指代本國,有時指代本國之腹地,有時僅僅指代京畿,不一而足。因此,「內地」一詞在指代對象方面,隨主體不同而有所差異,隨時代變遷又有差異,以下羅列出當代中國的使用情況。
歷史上的內地
京畿以內之地
《史記·漢興以來諸侯王年表》有記載:「而內地北距山以東盡諸侯地,大者或五六郡,連城數十,置百官宮觀,僭於天子。」此處的內地則代指關中平原一帶的京畿之地。中國這一詞彙在早期亦有相同含義,如《詩經民勞》寫道:「中國,京師也」。[1]
對國土的自稱
《漢書·西域傳》在描述烏孫國時寫道:「(烏孫國)東至都護治所千七百二十一里,西至康居蕃內地五千里。」此處的內地,則是指漢朝的國土,即代指本國國土。《金瓶梅》中描述稱:「今虜犯內地,則又挈妻子南下,為自全之計。」虜即北方游牧民族,內地則是漢民族居住土地。類似的表達還有中國、漢地等。
通商口岸以外地區
由於對外通商產生的經濟文化差異,通商口岸有時將其以外地區稱為內地。特別是在關於通商口岸地位的法律描述時,往往將「通商口岸」與內地對立。[2]例如,中美《望廈條約》規定[2]:
「其合眾國人泊船寄居處所,商民水手人等止准在近地行走,不准遠赴內地鄉村,任意閒遊,尤不得赴市鎮私行貿易;應由五港口地方官,各就民情地勢,與領事官議定界址,不許逾越,以期永久彼此相安。
」
「凡佛蘭西在五口地方居住或往來經游,聽憑在附近處所散步,其日中動作一如內地民人無異,但不得越領事官與地方官議定界址,以為營謀之事。至商船停泊,該水手人等亦不得越界遊行。如時當登岸,須遵約束規條;所有應行規條,領事官議定照會地方官查照,以防該水手與內地民人滋事爭端。
」
距離邊疆較遠的地區
《後漢書·西羌傳》寫道:「若二漢御戎之方,失其本矣。何則?先零侵境,趙充國遷之內地;當煎作寇,馬文淵徙之三輔。貪其暫安之埶,信其馴服之情,計日用之權宜,忘經世之遠略,豈夫識微者之為乎?」其中將胡人遷往內地所指的內地則是指離邊疆較遠的地方。
因應中國東南沿海鄭成功勢力,清廷頒布遷海令,《清史稿·卷二百二十四·列傳十一》描述道:「徙濱海居民入內地,增兵守邊。」將沿海視為邊疆,沿海以外視為內地。
中國大陸語境下的內地
邊疆與內地
內地有時指和邊疆地區不同者。所謂「中華民國憲法」第135條條文稱:「內地生活習慣特殊之國民代表名額及選舉,其辦法以法律定之。」此處的「內地生活習慣特殊之國民代表」是指全國各地的回民,所適用範圍不包括蒙古、西藏等另行規定之地區。中華民國時期的內地所代指,往往與蒙古、新疆、西藏等邊疆地帶相對應,但定義並不一直確定[3]。依據1947年時任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教育部長朱家驊講話,邊疆地區共有三種不同形態,分別是文化上異於內地的邊疆、政制上異於內地的邊疆和地理意義上的邊疆[3]。
中國邊疆地區有將非邊疆地區稱為「內地」的習慣:
- 位於中國國土東北端的內蒙古、東北三省將自身以外地區稱之為「關內」或者「內地」[4],即山海關內之意;但是東北地區存在把自身腹地稱為「內地」的情況[5]。
- 位於中國國土最西端的新疆、西藏有時稱新疆、西藏以東為「內地」[6]。而鄰近西藏和新疆的雲南、甘肅、青海等省份存在將其他省份稱為「內地」的情形。[7]雲南、廣西有時稱雲南、廣西以北和以東為「內地」[8]。
- 地處中國大陸最南端的的廣東、廣西、海南將自身以北地區稱為「內地」或者「北方」[9]。
島嶼與大陸
中國大陸沿海島嶼居民常常將自身以外而處於亞歐大陸上的中國大部分地區視為大陸地區,但也有稱大陸地區為內地者。
- 海南省居民則可能將隔瓊州海峽或者南中國海相望的大陸地區稱為「內地」[10][11]或「大陸」[12][13];2021年6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中,對除海南自由貿易港以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其他地區簡稱為「內地」。
- 位於長江口以南海域上的群島城市浙江省舟山市也有將大陸地區視為內地的情況[14]。
- 在一些文獻描述如廣東省南澳島[15]等其它中國大陸沿海島嶼時,大陸地區有時候也被稱為內地。
沿海與內地
「內地」在沿海地區也可能代指非沿海地區。
港澳地區的內地
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就已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配偶一方居住內地一方居住港澳婚姻問題的處理意見的復函》中,將「內地」作為與香港、澳門相對應的稱呼[21],且在此後諸多法規中如此規定[22][23][24]。經過1990年代的回歸後,「中國內地」或「內地」一詞被在香港與澳門特區政府、法規[25][26][27]及媒體廣泛用於指稱中華人民共和國轄下、除卻香港和澳門的地區。
參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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