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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法院]]制度的[[组织法]],1954年9月第一次制定,“[[文化大革命]]”后,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再次制定通过,1983年9月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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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组织法》共有3章41条,规定[[中国内地]]法院系统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组成,其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可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组织法》共有3章41条,规定[[中国内地]]法院系统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组成,其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可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