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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一国家或地区被纳入[[主权国家体系]]之前,不应该表示当地人的国籍;但是,可以指出相关人物所在地现属于哪一国家。 |
在某一国家或地区被纳入[[主权国家体系]]之前,不应该表示当地人的国籍;但是,可以指出相关人物所在地现属于哪一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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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公民的国籍标注 ==== |
==== 中国公民的国籍、居民状态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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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的国籍规定及居民身份规定较为复杂,特此阐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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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物国籍相关信息中,应细分“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若传主是具有内地(大陆)户籍的中国公民,或者传主是既不具有港澳永久居留权也不属于台湾居民的中国公民,则标注为“中国”,不再细分。尽管前述身份标注都对应中国国籍,但居民身份不同,在条目中标识是出于方便读者的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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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中国国籍”,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称“中国大陆公民”,可以视情况称为“内地(大陆地区)中国公民”“具有内地(大陆)户籍的中国公民”等。描述民国时期的中国大陆地区,一律不使用所谓“中华民国”一词表示国籍,仍使用“中国公民”“中国国籍”等词。 |
称“中国国籍”,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称“中国大陆公民”,可以视情况称为“内地(大陆地区)中国公民”“具有内地(大陆)户籍的中国公民”等。描述民国时期的中国大陆地区,一律不使用所谓“中华民国”一词表示国籍,仍使用“中国公民”“中国国籍”等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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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物国籍相关信息中,应细分“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其中,“中国”代表人物国籍,而“香港”、“澳门”、“台湾”代表人物的永久居民身份,在条目中标识是出于方便读者的考量;若相关人物是仅具有内地(大陆)户籍的中国公民或属于华侨的中国公民,则标注为“中国”,不再细分。部分人士因故同时具有中国内地(祖国大陆)户籍、香港永久居留权、澳门永久居留权、台湾居民身份中的一个或多个,可以分别标注。需要注意的是:香港、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可能同时存在于同一人;香港、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与台湾居民身份可能同时存在于同一人;中国内地户籍与香港、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可能同时存在于同一人;大陆地区户籍和台湾地区户籍通常不同时存在于同一人;此外,由香港、澳门移居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或者由台湾地区移居祖国大陆的中国公民,除非在内地(大陆)设置户籍,否则不自动具有内地(大陆)居民身份,国籍一栏仍标注为“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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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英国国民(海外)”(British National (Overseas))“旅行证件”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或持有“英国海外公民”(British Overseas Citizen)“旅行证件”的其他地区居民,根据英国国籍法,不自动具有英国公民权,不自动具有英国本土居留资格;除非因英国为消除某人无国籍状态而授予“英国国民(海外)”或“英国海外公民”身份,且此人不持有任何其他国家公民身份,否则不标注这一身份。但是,因“居英权计划”而持有英国国籍的华裔香港永久性居民,其具有完全的英国公民权利,除非其主动向香港有关部门声明放弃中国国籍,否则国籍一栏应当同时标出“中国(香港)”和“英国”。因血统或历史原因持有葡萄牙护照的具有中国公民身份的澳门永久性居民,其客观上具有完全的葡萄牙公民权利,除非其主动向澳门有关部门声明放弃中国国籍,否则国籍一栏应当同时标出“中国(澳门)”和“葡萄牙”。 |
持有“英国国民(海外)”(British National (Overseas))“旅行证件”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或持有“英国海外公民”(British Overseas Citizen)“旅行证件”的其他地区居民,根据英国国籍法,不自动具有英国公民权,不自动具有英国本土居留资格;除非因英国为消除某人无国籍状态而授予“英国国民(海外)”或“英国海外公民”身份,且此人不持有任何其他国家公民身份,否则不标注这一身份。但是,因“居英权计划”而持有英国国籍的华裔香港永久性居民,其具有完全的英国公民权利,除非其主动向香港有关部门声明放弃中国国籍,否则国籍一栏应当同时标出“中国(香港)”和“英国”。因血统或历史原因持有葡萄牙护照的具有中国公民身份的澳门永久性居民,其客观上具有完全的葡萄牙公民权利,除非其主动向澳门有关部门声明放弃中国国籍,否则国籍一栏应当同时标出“中国(澳门)”和“葡萄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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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1945年后的台湾地区,一律 |
描述1945年后的台湾地区,一律使用使用“中国”或“中国(台湾)”标示国籍,禁止使用所谓“中华民国”一词表示国籍,禁止将任何人表述为所谓“中华民国国民”,也禁止宣扬台湾当局所谓“大陆人民非‘中华民国国民’”等借居民、国籍身份宣扬“台独”的论调。不得使用台湾当局所谓“中华民国无户籍国民”的提法,若某人除所谓“无户籍国民”身份外无其他国家(地区)公民(永久性居民)身份的,应表述为“中国”或“中国(台湾)”。台湾地区户籍被台湾当局剥夺且不具有香港、澳门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国籍一栏应标注为“中国”。在涉及国际旅行时,是否具有台湾户籍将影响其台湾当局旅行证件注记及对应签证待遇,此时应采用其他变通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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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量不表述日本殖民期间及台湾光复后至1947年以前的台湾居民国籍,若确需表述的,按下列规则处理: |
尽量不表述日本殖民期间及台湾光复后至1947年以前的台湾居民国籍,若确需表述的,按下列规则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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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行: | 第108行: | ||
# 对于“英国公民(海外)‘护照’”等中国不承认的旅行证件及中国不承认的政权实体签发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称“旅行证件”,不称“护照”。 |
# 对于“英国公民(海外)‘护照’”等中国不承认的旅行证件及中国不承认的政权实体签发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称“旅行证件”,不称“护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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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澳门回归之前,当地中国同胞可能持有签发给当地永久性居民的签证证明书等旅行证件,不标注这些旅行证件所称的“身份”。 |
# 香港、澳门回归之前,当地中国同胞可能持有签发给当地永久性居民的签证证明书等旅行证件,不标注这些旅行证件所称的“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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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节用词的含义 ==== |
==== 本章节用词的含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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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
请读者和编者注意,本方针中,“公民”“国籍”“居民”“居住”“移居”等用词都有特定的意义,不得混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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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 |
# “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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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指一种法律状态,具有某一地方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可以在当地长期居住,且具有 |
# “居民”,指一种法律状态,具有某一地方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可以在当地长期居住,且具有对应的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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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地(大陆)居民”, |
# “内地(大陆)居民”,指居住在中国内地(祖国大陆)且在内地(大陆)设置户籍的中国公民。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具有香港和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中国公民、在台湾地区设置户籍的中国公民以及华侨,其进入内地(大陆)后具有永久停留及工作等大部分公民权利义务,但因为不具有中国内地(大陆)户口,故不具有内地(大陆)居民身份。此外,因东南亚排华等历史原因,部分外籍人士和无国籍人士在中国具有户口,但属于中国境内受庇护的外国人或无国籍难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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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永久性居民”、“澳门永久性居民”,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规定的“永久性居民”具有同等含义。 |
# “香港永久性居民”、“澳门永久性居民”,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规定的“永久性居民”具有同等含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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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居民”,包括下列情形:在中国台湾地区设有户口的中国公民,即在台湾地区定居的中国公民;既未设置大陆户籍也未设置台湾户籍,不在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定居,且具有台湾地区签发国际旅行证件中国公民,视同台湾居民 |
# “台湾居民”,包括下列情形:在中国台湾地区设有户口的中国公民,即在台湾地区定居的中国公民;既未设置大陆户籍也未设置台湾户籍,不在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定居,且具有台湾地区签发国际旅行证件中国公民,视同台湾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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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侨”,指侨居其他国家的中国公民。“侨居”,指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或者,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及以上合法居留资格,且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但是,前述期间计算不包括出国留学在外学习期间、因公务出国在外工作期间。已取得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且不具有中国内地户籍的华侨,不具有内地(大陆)居民身份。前述定义,参见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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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居”,指具有中国公民身份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澳门永久性居民前往中国内地长期居住,或在台湾地区定居且未设置大陆户籍的中国公民前往祖国大陆长期居住,无论其是否领取《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 |
# “移居”,指具有中国公民身份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澳门永久性居民前往中国内地长期居住,或在台湾地区定居且未设置大陆户籍的中国公民前往祖国大陆长期居住,无论其是否领取《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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