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自超: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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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自超'''({{bd|1618年||1647年}}),字茂,浙江[[紹府]][[]]人,明末政治人物。
'''王自超'''({{bd|1618年||1647年}}),字茂,浙江[[紹府]][[]]人,明末政治人物。


工部尚[[王舜鼎]]之。[[万历]]四十六年(1618年)生。[[崇]]十六年(1643年)癸未科士,翰林院[[庶吉士]]。[[李自成]][[大 (政)|大]]軍隊破北京,授降臣官,以王自超年少不更事而不用。王自超賄賂司[[杨枝起]],得到用承。<ref>《[[明季北略]]》:王自超,浙江紹興會稽人,崇癸未庶吉士,以年老不更事不用,自超行賄枝起乃許補。</ref>一以原官任用。<ref>聋道人《遇变纪略·甲申忠佞纪事钱邦芑记》:四曰受职之臣,志污也。读吾朝之诗书、服吾朝之冠带、受吾朝之封荫,一旦反颜,窜名贼籍,腼面何施!……照原官为庶吉士者四人:刘余谟、何允文、史可程、王自超。</ref>因此被妻子祝氏痛斥。<ref>《明季北略》:附自超降賊,祝髮某地,久之夜,妻祝孝廉女,何人,自超曰予也。妻曰:汝是何人?自超曰:豈我音而不辨乎?妻曰:固也。第汝受朝廷厚恩,而不思,反降賊子,大矣。既已祝髮,亦休矣。今猶趨歸,又也。而叩子,更矣。汝不思雨子耳,汝急去,勿相也。竟不啟納。自超慚而去。祝氏督其子讀書,悉能文,不令赴。祝亦奇女子也。自超年頗少,前年老也。且少不更事,未老不更事也。其為書誤可知,闕疑,不敢擅易一字耳。</ref>[[南明]][[明安宗|安宗]]朝廷賊之罪,王自超等位列“另存再者”名。<ref>《[[明史]]·卷275》:方治賊之獄,倣唐制六等定罪。學龍議定,以十二月上之。……其另存再者:給事中翁元益、郭充,庶吉士吳爾壎、史可程、王自超、白胤、梁清楊棲鶚、元琳、崇烈、李化麟、朱熲、廷琮,吏部郎中侯佐,外郎左懋泰,部郎中之琦,兵部外郎明魁,行人作梅,士胡,太常博士龔懋熙及王之牧、王皐、梅鶚、姬琨、朱國壽嵩胤二十八人也。</ref>顺治四年(1647年),清兵入,定鼎中原,憂憤自卒,年三十。<ref>《柳潭遗集》卷尾有《自诀》文,题下有编者附注云:“丁亥夏四月客湖上,书存箧中,六月遂果。”丁亥是治四年(1647)。嘉庆《山阴县志》卷十四《人民志》六“王自超”本传说他“年三十卒”,可知生万历四十六年(1618)。</ref>有《柳潭遗集》。
工部尚[[王舜鼎]]之。[[万历]]四十六年(1618年)生。[[崇]]十六年(1643年)癸未科士,翰林院[[庶吉士]]。[[李自成]][[大 (政)|大]]军队破北京,授降臣官,以王自超年少不更事而不用。王自超賄賂司[[杨枝起]],得到用承。<ref>《[[明季北略]]》:王自超,浙江紹兴会稽人,崇癸未庶吉士,以年老不更事不用,自超行賄枝起乃许补。</ref>一以原官任用。<ref>聋道人《遇变纪略·甲申忠佞纪事钱邦芑记》:四曰受职之臣,志污也。读吾朝之诗书、服吾朝之冠带、受吾朝之封荫,一旦反颜,窜名贼籍,腼面何施!……照原官为庶吉士者四人:刘余谟、何允文、史可程、王自超。</ref>因此被妻子祝氏痛斥。<ref>《明季北略》:附自超降賊,祝髮某地,久之夜,妻祝孝廉女,何人,自超曰予也。妻曰:汝是何人?自超曰:豈我音而不辨乎?妻曰:固也。第汝受朝廷厚恩,而不思,反降賊子,大矣。既已祝髮,亦休矣。今犹趋归,又也。而叩子,更矣。汝不思雨子耳,汝急去,勿相也。竟不启纳。自超慚而去。祝氏督其子读书,悉能文,不令赴。祝亦奇女子也。自超年頗少,前年老也。且少不更事,未老不更事也。其为书误可知,闕疑,不敢擅易一字耳。</ref>[[南明]][[明安宗|安宗]]朝廷賊之罪,王自超等位列“另存再者”名。<ref>《[[明史]]·卷275》:方治賊之獄,倣唐制六等定罪。学龙议定,以十二月上之。……其另存再者:給事中翁元益、郭充,庶吉士吴尔壎、史可程、王自超、白胤、梁清杨栖鶚、元琳、崇烈、李化麟、朱熲、廷琮,吏部郎中侯佐,外郎左懋泰,部郎中之琦,兵部外郎明魁,行人作梅,士胡,太常博士龔懋熙及王之牧、王皐、梅鶚、姬琨、朱国寿嵩胤二十八人也。</ref>顺治四年(1647年),清兵入,定鼎中原,憂憤自卒,年三十。<ref>《柳潭遗集》卷尾有《自诀》文,题下有编者附注云:“丁亥夏四月客湖上,书存箧中,六月遂果。”丁亥是治四年(1647)。嘉庆《山阴县志》卷十四《人民志》六“王自超”本传说他“年三十卒”,可知生万历四十六年(1618)。</ref>有《柳潭遗集》。


== 注 ==
==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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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
== 目 ==
* [[黄裳]],《记王茂远〈柳潭遗集〉未刻逸文》,收入《翠墨集》
* [[黄裳]],《记王茂远〈柳潭遗集〉未刻逸文》,收入《翠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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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明朝庶吉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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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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