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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chu name|[[鄂济氏|鄂济]]}} '''鄂弥达'''({{lang-mnc|ᠣᠮᡳᡩᠠ|v=omida}},{{bd|1685年||1761年||}}),[[表字|字]]'''质夫''',[[鄂济氏]],[[满洲正白旗]]人,清朝政治人物。 == 生平 == 1732年3月21日-1735年1月5日期间,奉旨接替[[张溥]]担任[[两广总督]]。全名为“总督两广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糧饟兼巡撫事”的该官职,是兼辖[[广西]]地区的[[广东]]、广西两省之最高统治者,亦为清朝封疆大吏之一。其中,1732年3月21日-10月17日这段期间为代署。曾任[[吏部左侍郎]]。乾隆二十年六月癸丑,接替[[阿克敦]],担任[[清朝刑部尚书列表|清朝刑部尚书]]。乾隆二十六年卒于任上,諡'''文恭''',由[[舒赫德]]接任。 乾隆二十五年十月份的台湾府彰化县鹿仔港奸民沈房挟嫌豎旗,并在旗上书写“夺国大元帅”名号,试图陷害外委张世奇一案中,便有相关记载。刑部尚书鄂弥达的奏报,此案件的处理方式是依照“兇恶之徒捏造悖謬言词,投貼匿名揭帖例,擬絞立決”的刑罚规定<ref>《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藏明清内阁大库档案》:乾隆二十五年十月,刑部尚书鄂弥达奏覆台湾府彰化县鹿仔港奸民沈房挟嫌图害张世奇审实应依捏造悖謬言词投貼匿名揭帖例擬絞立決事。</ref>。 == 参考文献 == {{reflist}} * [[清史稿]] {{-}} {{start box}} {{s-off}} {{s-before|[[郝玉麟]]}} {{s-title|[[两广总督]]|任职期间:1732年3月21日-1738年8月30日}} {{s-after|[[马尔泰]]}} {{succession box|[[阿克敦]]|[[舒赫德]]|[[清朝刑部尚书列表|清朝刑部满尚书]]|<small>乾隆二十年六月癸丑 - 乾隆二十六年七月丁未</small><br /><small>1755年7月19日 - 1761年8月10日</small>}} {{end box}} {{清朝人物小作品}} {{DEFAULTSORT:E鄂}} [[Category:清朝两广总督]] [[Category:清朝川陕总督]] [[Category:清朝刑部尚书]] [[Category:鄂济氏|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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