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燕居像.jpg (356 × 450 像素,檔案大小:23 KB,MIME 類型:image/jpeg)
摘要
描述 |
中文(簡體):孔子燕居像,原件位于孔子博物馆。 |
日期 | 繪畫:明代;攝影:1990年代 |
來源 |
https://www.sohu.com/a/309704688_114988 原始來源:北京全景圖片貿易有限公司(著),《中國圖片庫》(音像光盤),電子工業出版社,ISBN 7-900014-61-6 |
作者 | 繪畫人不詳;攝影人:褚勇、王建軍、袁學軍(複製翻拍) |
授權條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和第四條第十項的規定,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攝影作品是指藉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即拍攝所得的照片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需以其具備獨創性為前提要件,獨創性包括獨立完成和創作性兩方面;同時,攝影作品歸入藝術作品則意味着其需具有藝術性和一定的審美意義。根據原告所述及照片顯示,涉案照片系攝影師對孔子畫像圖拍攝形成,採用正面平視角度,並使用閃光設備使照片保持與原畫相應的亮度。可見,該照片的拍攝出發點和最終呈現都是高度完整地再現孔子畫像圖,是對該畫像圖的複製翻拍。而基於該目的,無論何人、何時對孔子畫像圖進行拍攝,其所形成的照片都幾無差異。故而儘管攝影師在拍攝中投入了勞動努力,但該勞動努力並不能體現出攝影師的個性創作,該拍攝過程和拍攝成果也不具有新的藝術性和審美意義。因此,涉案照片不具有獨創性,不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雖然原告進行著作權登記的《中國圖片庫》包含該照片,但由於我國對作品實行自願登記制度,登記機構僅對作品作形式審查,而不審查其獨創性,不能以進行過登記即認定具有獨創性。綜上,原告主張權利的照片並不屬於作品,其要求被告停止使用並公開致歉、賠償損失等訴訟請求均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被複製的原始作品因以下原因處於公有領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20年修正),本作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管轄區內著作財產權保護期屆滿,故屬於公有領域。
視聽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及著作財產權由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自首次發表第50年12月31日後或自創作之日起第50年12月31日仍未發表的,則進入公有領域;自然人的攝影作品,著作權保護期於2021年6月1日前屆滿的,屬於公有領域;其他的自然人作品,則在作者死亡後50年後進入公有領域。
請注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檔案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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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時間 | 縮圖 | 尺寸 | 用戶 | 備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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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 2022年6月11日 (六) 18:50 | 356 × 450(23 KB) | 求闻编者(對話 | 貢獻) | 升级维护 |
無法覆蓋此檔案。
檔案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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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ile:孔子画像图.jpg (檔案重新導向)
- Help:著作权详细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