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型企業或中小企業,在部分地區也被簡稱作中小企,是指在經營規模上較小的企業,僱用人數與營業額皆不大。此類企業通常是由單一個人或少數人提供資金組成,因此在經營上多半是業主直接管理,較少受外界干涉,中小企業甚至可以小至僅有夫妻兩人理店之小公司,或是開設在服務式辦公室內。
法律上的定義
歐盟的定義
歐盟過去對於中小企業的定義各國皆不同,例如德國規定員工250人以下者即為中小企業,而在比利時過去則規定100名員工以下。近期歐盟開始了一些規範的工作。現在在歐盟規定10名員工以下為微型企業,50人以下為小型企業,而250人以下為中型企業[1]。下面列出歐盟有關中小微型企業定義的表格:
類型 | 員工人數 | 營業額 (百萬歐元) | 總資產 (百萬歐元) | ||
---|---|---|---|---|---|
微型企業 | < 10 | 且 | ≤ 2 | 或 | ≤ 2 |
小型企業 | < 50 | 且 | ≤ 10 | 或 | ≤ 10 |
中型企業 | < 250 | 且 | ≤ 50 | 或 | ≤ 43 |
中國的定義
中國中小企業約佔企業總數的99.5%,提供了大約75%的城鎮就業機會,中國出口總額中約60%來源於中小企業,中小企業已成為中國經濟發展的主力軍,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的企業即為中小企業:
- 不對外籌集資金。即不公開發行股票和債券;
- 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即按照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4個部門聯合發佈的《關於印發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確定的中小型企業[2]。
- 有關十六個行業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應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等聯合發佈的劃分標準[3]。
中國香港的定義
依據香港政府的規定,所謂中小企業是指:
- 任何從事製造業而在本港僱用少於100人的企業;或
- 任何從事非製造業(包括建造業、採礦業、採石業、電力及燃料生產業、進出口貿易、批發、零售、飲食、酒店 、物流、運輸、倉庫、保險、地產、商用服務、社區服務、社會服務和個人服務業)而在本港僱用少於50人的企業。
中小企業的競爭優劣
- 競爭優勢[4]
- 生產力高
- 員工流動率低
- 技術背景較高
- 能快速反應顧客所需
- 有創業精神,勇於接受挑戰
- 競爭劣勢
- 資金較不足、財務調度不易
- 生產和研發投入不易
- 管理人才與行銷人才較不足夠
- 易面臨技術僵固性
- 交易成本較高
中小企面對的困難
中小企一方面對轉變的適應更為靈活,但在另一方面,由於公司規模較小,在籌集資金方面比較困難,因為公司缺乏豐厚的資產作為向銀行貸款的抵押。亦由於大部分中小企缺乏良好的職位階梯,以及因資本所限未能提供豐厚的薪酬制度,所以不時有人才流失的問題。
中小企所面對的競爭激烈,在大企業主導的市場中難以生存,不少地區的政府就此為中小企提供特別貸款,以幫助他們發展。另一方面,股票市場的第二主版也是中小企籌集資金的辦法,因為第二主版的門檻通常都較低,以吸引中小企上市集資。
參看
參考資料
- ↑ Recommendation 2003/361/EC: SME Definition
- ↑ 張海良. 《颠覆︰中小企业生存之道》. 北京: 清華大學出版社. 2009年3月: 第一章. ISBN 978-7302194910.
- ↑ 《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
- ↑ 博锐管理:中小企业如何打造竞争优势和竞争力. 新浪財經. 2005-10-13.
外部連結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中小企業轉型壓力大於融資難 中國經濟網 2014-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