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性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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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性余额(英语:compensating balance),指的是银行要求借款人在银行中保持按贷款限额或实际借用额一定百分比(一般为10%至20%)计算的最低存款余额。[1]

概念

企业商业银行的存款被西方相关研究者称为“余额”(英语:balance),而余额可以按照是否强制存款,再分为补偿性余额(英语:compensating balance)和自愿性余额(英语:voluntary balance)两类。[2]其中,补偿性余额(英语:compensating balance)指的是银行要求借款人在银行中保持按贷款限额或实际借用额一定百分比(一般为10%至20%)计算的最低存款余额。[1]

按照斯蒂芬·罗斯在其著作《公司理财》中所述,补偿性余额是公司向银行借款时以低息或无息账户持有的存款额,一般占贷款额度使用额的2%~5%,通常针对中小型公司。补偿性余额相当于变相提高贷款利率,增加企业的债权融资成本。[3]

商业银行向借款人要求补偿性余额的现象在中国被称为“存贷挂钩”、“以贷转存”或“以贷强存”。这一现象在中国最早在2011年开始出现,主要体现在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和不合理收费等。中国人民银行把银行要求补偿性余额的行为视作不规范经营行为,并订立规章以禁止这一行为。

历史

较早的研究

关于补偿性余额的产生的具体时间和原因,现在已经不可考,但是一些文献提供了些许线索。George Garvey的论文提出,早在二十世纪50年代,西方已经普遍出现银行对补偿性余额的要求,此时要求补偿性余额的银行多为较大借款人和大型银行。而这一现象是在二十世纪20年代还不存在的。[4]公开渠道所能找到的最早对补偿性余额的专门性论述是FP Gallot在1958年8月出版的小册子《为什么需要补偿性余额?》(Why Compensating Balances?),而George Garvy则更进一步,试图探求补偿性余额对存款周转速度的影响。

George把二十世纪20年代和50年代对比,并认为50年代增加的补偿性余额要求是造成活期存款交易速度降低的重要原因。[4]然而George并未谈及其对企业融资成本的影响,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他并不十分关心这一问题,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视作无关论。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学界对于补偿性余额的观点尚不存在彻底的无关论观点。 对于补偿性余额的成因,Douglas Hellweg(1961-3)认为可能有三种原因:银行可能是意图牺牲利润,获取类似于“准备金”的余额来降低风险;一些银行仅仅重视名义利率而不是实际利率;补偿性余额能在财报中体现为银行吸收储蓄的增加,使银行看起来更具有竞争力。[5]

单因素论与分歧

进入二十世纪60年代,学界由于对补偿性余额的看法不同,产生了两种单因素论下的派别:一方认为补偿性余额是不合理的,而另一方则相反,认为补偿性余额是合理的。 认为补偿性余额是不合理的观点最早出现在Douglas Hellweg(1961-3)在Journal of Finance发表的文章。Douglas认为补偿性余额对银企两方是双输的局面,通过取消补偿性余额要求,银行可以扩大自己的收益,同时降低借款人支付的实际利率,最终使两者都得到好处。[5]

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的Richard T. Selden(1961-12)也认为补偿性余额是不合理的。他认为,补偿性余额不但对存款周转速度和水平的提升没有任何作用,反而会使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因为这会导致难以从银行获得足额贷款的企业转向寻求商业票据或私募融资等成本较高的手段来替代银行贷款。[4]Mayer和Scott(1963年)也表明补偿平衡要求本身是不合理的,而这一现象盛行的原因是存款供应商之间存在歧视。[6]Nadler(1972)用数据证明了补偿性余额会增加银行及企业的成本,他们认为取消补偿性余额的定价可以增加银行的利润并降低客户的成本。[2]

在“不合理论”发出不久,学界就产生了反驳这一观点的声音,即所谓“合理论”。其中最早可以追溯到Richard G. Davis和Jack M. Gutten(1962)在JoF上对Douglas的反驳。两人认为,要求补偿性余额的现象在当时被各大银行广泛使用,必然有其合理性。两人认为,合理论在论证上有偏颇,仅仅考虑了特殊情况下的情况,但是在更一般的情况下,企业需要一定的营运余额(working balance)以降低风险。 [4]

最优论

在商业贷款中要求补偿余额的合理性是一个长期存在的争议。进入二十世纪80年代,Chun H. Lam与Kenneth J. Boudreaux(1981)共同发文总结了自60年代以来两种结论截然相反的单因素论观点,并在此基础上论证了补偿平衡要求可以是合理的,也可以是非合理的,补偿性余额存在最优的平衡点。这一篇文献是首篇关于补偿性余额的最优论文献。尤为值得注意的是,两作者首次提出补偿性余额的全面模型。[2]

中国的补偿性余额问题

补偿性余额的发展与管控

利率与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成本密切相关。长期以来,中国中小型民营企业长期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这一问题的产生不仅来源于中小民营企业自身风险较大,还来源于金融市场不完善所带来的市场失灵现象。

2011年,中国部分商业银行开始出现要求补偿性余额的现象,具体体现是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转嫁成本等。银监会等监管部门对这一现象分析认为,商业银行要求补偿性余额有以下几点原因:一是商业银行在贷款方面对中小微企业处于垄断地位,具有自由的定价权;二是部分银行及员工盛行快增长、高指标之风,过度看重业绩要求,而忽视了社会责任;三是银行内贷款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导致部分员工具有过高裁量权。[7]

银监会等监管部门认为,补偿性余额要求会增大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故商业银行对客户要求补偿性余额属于不规范经营。有鉴于此,银监会于2012年1月20日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以规范的形式意图杜绝补偿性余额现象。值得注意的是,该通知针对的对象未包含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这说明我国最早的补偿性余额要求也是大银行最先提出的。[7]随着对大银行监管收紧,要求补偿性余额的银行逐渐从大银行转为中小银行。[8]

参见

参考文献

  1. 1.0 1.1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什么是补偿性余额. 中国人民银行. 2014-08-07. 
  2. 2.0 2.1 2.2 Chun H. LAM,Kenneth J. BOUDREAUX. COMPENSATING BALANCE, RATIONALITY, AND OPTIMALITY. 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e. 1981, (05). doi:10.1016/S0378-4266(81)80001-5. 
  3. 斯蒂芬 A. 罗斯; 伦道夫 W. 威斯特菲尔德、杰弗利 F. 杰富、布拉德福德 D. 乔丹. 吴世农 沈艺峰 王志强 等译 , 编. 公司理财(原书第11版) 2017年7月第1版第1次印刷. 北京: 机械工业出版社. 2017.7: P528. ISBN 978-7-111-57415-6. 
  4. 4.0 4.1 4.2 4.3 Richard T. Selden. THE POSTWAR RISE IN THE VELOCITY OF MONEY A SECTORAL ANALYSIS. The Journal of Finance. 1961-12. doi:10.1111/j.1540-6261.1961.tb04235.x. 
  5. 5.0 5.1 Douglas Hellweg. A NOTE ON COMPENSATORY BALANCE REQUIREMENTS. The Journal of Finance. 1961-3. doi:10.1111/j.1540-6261.1961.tb02795.x. 
  6. T Mayer,IO Scott Jr. Compensating balances: A suggested interpretation. National Banking Review. 1963-12. 
  7. 7.0 7.1 中国银监会. 银监发〔2012〕3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12-2-9. 
  8. 秦玉芳. 银行以贷转存变相吸储 银保监会重罚治理. 中国经营报. 2021-07-31 [2024-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