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型企业或中小企业,在部分地区也被简称作中小企,是指在经营规模上较小的企业,雇用人数与营业额皆不大。此类企业通常是由单一个人或少数人提供资金组成,因此在经营上多半是业主直接管理,较少受外界干涉,中小企业甚至可以小至仅有夫妻两人理店之小公司,或是开设在服务式办公室内。
法律上的定义
欧盟的定义
欧盟过去对于中小企业的定义各国皆不同,例如德国规定员工250人以下者即为中小企业,而在比利时过去则规定100名员工以下。近期欧盟开始了一些规范的工作。现在在欧盟规定10名员工以下为微型企业,50人以下为小型企业,而250人以下为中型企业[1]。下面列出欧盟有关中小微型企业定义的表格:
类型 | 员工人数 | 营业额 (百万欧元) | 总资产 (百万欧元) | ||
---|---|---|---|---|---|
微型企业 | < 10 | 且 | ≤ 2 | 或 | ≤ 2 |
小型企业 | < 50 | 且 | ≤ 10 | 或 | ≤ 10 |
中型企业 | < 250 | 且 | ≤ 50 | 或 | ≤ 43 |
中国的定义
中国中小企业约占企业总数的99.5%,提供了大约75%的城镇就业机会,中国出口总额中约60%来源于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企业即为中小企业:
- 不对外筹集资金。即不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
- 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即按照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4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确定的中小型企业[2]。
- 有关十六个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联合发布的划分标准[3]。
中国香港的定义
依据香港政府的规定,所谓中小企业是指:
- 任何从事制造业而在本港雇用少于100人的企业;或
- 任何从事非制造业(包括建造业、采矿业、采石业、电力及燃料生产业、进出口贸易、批发、零售、饮食、酒店 、物流、运输、仓库、保险、地产、商用服务、社区服务、社会服务和个人服务业)而在本港雇用少于50人的企业。
中小企业的竞争优劣
- 竞争优势[4]
- 生产力高
- 员工流动率低
- 技术背景较高
- 能快速反应顾客所需
- 有创业精神,勇于接受挑战
- 竞争劣势
- 资金较不足、财务调度不易
- 生产和研发投入不易
- 管理人才与行销人才较不足够
- 易面临技术僵固性
- 交易成本较高
中小企面对的困难
中小企一方面对转变的适应更为灵活,但在另一方面,由于公司规模较小,在筹集资金方面比较困难,因为公司缺乏丰厚的资产作为向银行贷款的抵押。亦由于大部分中小企缺乏良好的职位阶梯,以及因资本所限未能提供丰厚的薪酬制度,所以不时有人才流失的问题。
中小企所面对的竞争激烈,在大企业主导的市场中难以生存,不少地区的政府就此为中小企提供特别贷款,以帮助他们发展。另一方面,股票市场的第二主版也是中小企筹集资金的办法,因为第二主版的门槛通常都较低,以吸引中小企上市集资。
参看
参考资料
- ↑ Recommendation 2003/361/EC: SME Definition
- ↑ 张海良. 《颠覆︰中小企业生存之道》. 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9年3月: 第一章. ISBN 978-7302194910.
- ↑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 ↑ 博锐管理:中小企业如何打造竞争优势和竞争力. 新浪财经. 2005-10-13.
外部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中小企业转型压力大于融资难 中国经济网 2014-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