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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表述部分历史事实时,可以使用部分日期同公历,但纪年法不同的历法。此类历法及其适用范围包括: |
在表述部分历史事实时,可以使用部分日期同公历,但纪年法不同的历法。此类历法及其适用范围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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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12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27日的[[民国纪年]](1912年为民国元年)。注意:1949年9月28日及之后的日期,不得使用民国 |
* 1912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27日的[[民国纪年]](1912年为民国元年)。注意:1949年9月28日及之后的日期,不得使用民国纪年;不得外推使用民国前纪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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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73年1月1日至今的和历(日本天皇年号纪年,1873年为明治六年)。注意:1872年及之前,和历的日期与公历不同。 |
* 1873年1月1日至今的和历(日本天皇年号纪年,1873年为明治六年)。注意:1872年及之前,和历的日期与公历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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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9月9日至今的[[主体历]](朝鲜官方的纪年,1997年为主体八十六年)。注意:1997年9月8日及以前的日期,不得使用主体纪年。 |
* 1997年9月9日至今的[[主体历]](朝鲜官方的纪年,1997年为主体八十六年)。注意:1997年9月8日及以前的日期,不得使用主体纪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