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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汉字''', |
'''规范汉字''',在中国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所确立的、具有法定地位的国家通用文字<ref name=f>{{Cite web|titl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url=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5-08/31/content_27920.htm|accessdate=2020-12-27|work=www.gov.cn}}</ref>,主要由经过简化、整理并颁布的规范化[[汉字]]组成。社会一般应用领域的汉字使用应以《[[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准<ref>国务院关于公布《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re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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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汉字通常包括正式公布的[[简化字]]和未被整理简化的[[传承字]],而'''不规范汉字'''通常包括:被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曾试用但已废止的“[[二简字]]”、已淘汰计量单位旧译名用字、[[舊字形|旧字形]]、[[錯別字|錯别字]]和生造字<ref name="c">{{Cite web |author=[[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date=1992-07-07 |title=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 |url=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8783 |website=法律图书馆网站 |access-date=2022-10-06}}</ref>。 |
规范汉字通常包括正式公布的[[简化字]]和未被整理简化的[[传承字]],而'''不规范汉字'''通常包括:被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曾试用但已废止的“[[二简字]]”、已淘汰计量单位旧译名用字、[[舊字形|旧字形]]、[[錯別字|錯别字]]和生造字<ref name="c">{{Cite web |author=[[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date=1992-07-07 |title=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 |url=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8783 |website=法律图书馆网站 |access-date=2022-10-06}}</re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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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7年,根据《[[汉字简化方案]]》頒布[[简化字]]。 |
* 1977年,根据《[[汉字简化方案]]》頒布[[简化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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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5年,《[[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淘汰了[[舊字形|旧字形]]。 |
* 1965年,《[[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淘汰了[[舊字形|旧字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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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8月12日发布《[[通用规范汉字表]](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f>{{cite news|url=http://www.caijing.com.cn/2009-08-13/110223540.html|title=《通用规范汉字表》公开征求意见|publisher=财经网|date=2009-08-13|language=zh-cn|accessdate=2013-05-18 |
* 2009年8月12日发布《[[通用规范汉字表]](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f>{{cite news|url=http://www.caijing.com.cn/2009-08-13/110223540.html|title=《通用规范汉字表》公开征求意见|publisher=财经网|date=2009-08-13|language=zh-cn|accessdate=2013-05-18}}</ref><ref>{{cite news|url=http://news.sina.com.cn/c/2009-08-13/025918422622.shtml|title=教育部拟将多个异体字收进规范汉字表|publisher=汉网-长江日报|date=2009-08-13|accessdate=2013-05-18}}</re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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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6月5日,《[[通用规范汉字表]]》正式发布,原有相关字表 |
* 2013年6月5日,《[[通用规范汉字表]]》正式发布,原有相关字表停止使用。<ref>{{Cite news|url=http://www.gov.cn/zwgk/2013-08/19/content_2469793.htm|title=国务院关于公布《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publisher=[[国务院办公厅]]|date=2013-08-19|accessdate=2013-08-29}}</re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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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汉字是指经过整理简化的字和未经整理简化过的传承字。现行和有些过时的规范标准是: |
规范汉字是指经过整理简化的字和未经整理简化过的传承字。现行和有些过时的规范标准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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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新中国成立后经过整理简化的字(习惯称“一简字”)和那些不需要整理简化的传承字,从1956年就开始使用的,后又经过几次整理简化,应以1986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
# 指新中国成立后经过整理简化的字(习惯称“一简字”)和那些不需要整理简化的传承字,从1956年就开始使用的,后又经过几次整理简化,应以1986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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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体字]]中的选用字以1955年12月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准(淘汰的异体字当时为1055个,如“并发症”中的“-{ |
# [[异体字]]中的选用字以1955年12月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准(淘汰的异体字当时为1055个,如“并发症”中的“-{併}-”字、“耻骨”中的“-{恥}-”字、“泪腺”中的“-{淚}-”字、“脉搏”中的“-{脈}-”字、“天麻”中的“蔴”字、“冒烟”中的“-{煙}-”字等。但用作姓氏的可以不加改变,像“邱”姓可以不改为“丘”。还需注意以后的3次改动:1956年恢复“阪”、“挫”2字为规范字;1986年《简化字总表》收进的“-{晔}-”等11个类推简化字为规范字;1988年收入《[[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中的“骼”、“薰”、“黏”、“愣”等15个字为规范字,也不再作为淘汰的异体字。据此,“骨骼”不能再写成“骨胳”,“黏膜”不应再写成“-{粘}-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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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形以1988年3月国家语委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 |
# 字形以1988年3月国家语委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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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改的县以上地名生僻字以1955年至1964年国务院分九次公布的为准(是1955-1964年国务院分批公布更改的县以上地名生僻字37个。如黑龙江省的“瑗珲县”应为“[[爱辉县]]”,陕西省的“醴泉县”应为“[[礼泉县]]”,“鄠县”改为“[[户县]]”等); |
# 更改的县以上地名生僻字以1955年至1964年国务院分九次公布的为准(是1955-1964年国务院分批公布更改的县以上地名生僻字37个。如黑龙江省的“瑗珲县”应为“[[爱辉县]]”,陕西省的“醴泉县”应为“[[礼泉县]]”,“鄠县”改为“[[户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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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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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依据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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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体字]]:1955年公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所收的[[正体字]]为规范字,相对的异体字为不规范字,除[[姓氏]]和某些特殊场合外,不再使用,如“-{ |
* [[正体字]]:1955年公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所收的[[正体字]]为规范字,相对的异体字为不规范字,除[[姓氏]]和某些特殊场合外,不再使用,如“-{閑(闲)}-”是正体字,而“-{閒}-”是异体字。1986年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和《[[现代汉语通用字表]]》都对《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提出的异体字作了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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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化字]]:在1986年10月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中所收的简化字为规范字,对照的[[繁体字]]为不规范字,一般在面向社会公众的场合中停止使用。 |
* [[简化字]]:在1986年10月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中所收的简化字为规范字,对照的[[繁体字]]为不规范字,一般在面向社会公众的场合中停止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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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字形]]:在1988年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中所收的[[新字形]]为规范[[字形]],相对的[[字形#新旧字形|旧字形]]为不规范字形,一律不再使用。 |
* [[新字形]]:在1988年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中所收的[[新字形]]为规范[[字形]],相对的[[字形#新旧字形|旧字形]]为不规范字形,一律不再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