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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宇維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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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政府部门基础资讯 |中文部门名称=楼宇维修基金 |葡文部门名称=Fundo de Reparação Predial |部门标志=Coat of arms of Macao.svg| |部门标志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标志| |首长职衔=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 |首长姓名=[[山礼度]] |副首长职衔= |副首长姓名= |部门性质=行政、财政及财产自治的公法人 |成立年份=2007年 |撤销年份= |所属部门=运输工务司 |总部=未有指定 }} '''楼宇维修基金'''([[葡萄牙语]]:{{lang|pt|Fundo de Reparação Predial}},葡文缩写:'''FRP'''),是负责对有助[[澳门特别行政区]][[屋苑#私人屋苑|私人楼宇]]安全及环境卫生的保养及维修工程提供资助的[[基金]]。基金由行政管理委员会管理。<ref name="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口网站"/>原属于行政长官监督,2021年2月1日起改由运输工务司监督。 == 职权 == 行政管理委员会在管理楼宇维修基金时拥有以下职权:<ref name="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印务局第4/2007号行政法规第六条"/> * 征收收入,并许可基金履行职责所需的开支; * 通过基金的本身預算案及其修改,并将之呈交行政长官核准; * 编制年度管理帳目,并将之呈交行政长官核准; * 就不属其本身职权范围内但有利于基金妥善管理财务的措施,向监督实体提出建议; * 取得对开展其职责范围内的活动属必要的不动产及设备; * 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他公共或私人实体订立协议及议定书; * 议決所有与基金有关且未被法律规定为不属其职权的事宜。 另外,行政管理委员会可授权主席,以便许可许可金額上限为$50,000.00(澳门币伍万元)的开支,但对行使此授权所作的行为,须在随后的行政管理委员会会议中予以追认。 == 组织法例 == * 第4/2007号行政法规(2007年3月5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设立楼宇维修基金。 * 第103/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2007年4月16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核准《楼宇维修无息贷款计划规章》。 * 第210/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2008年8月4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核准《楼宇维修资助计划规章》。 * 第256/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2008年9月16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核准《楼宇管理资助计划规章》。 * 第57/2009号行政长官批示(2009年2月9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核准《低层楼宇共同设施维修临时资助计划规章》。 * 第443/2009号行政长官批示(2009年11月23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核准《楼宇维修方案支援计划规章》。 * 第33/2010号行政长官批示(2010年2月8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修改第57/2009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低层楼宇共同设施维修临时资助计划规章》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及第七*条。 * 第10/2011号行政长官批示(2011年1月24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修改第57/2009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低层楼宇共同设施维修临时资助计划规章》第六条。 * 第2/2012号行政长官批示(2012年1月16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修改《低层楼宇共同设施维修临时资助计划规章》第六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 * 第16/2013号行政长官批示(2013年1月21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修改《低层楼宇共同设施维修临时资助计划规章》第六条。 * 第45/2013号行政长官批示(2013年3月18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核准《僭建物自愿拆缷资助计划规章》。 * 第16/2014号行政长官批示(2014年2月5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修改《低层楼宇共同设施维修临时资助计划规章》第六条。 * 第292/2014号行政长官批示(2014年10月27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修改经第256/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楼宇管理资助计划规章》。 * 第12/2015号行政长官批示(2015年1月26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修改《低层楼宇共同设施维修临时资助计划规章》第六条。 * 第306/2015号行政长官批示(2015年10月12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修改《低层楼宇共同设施维修临时资助计划规章》第二条及第六条。 * 第307/2015号行政长官批示(2015年10月12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修改经第103/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楼宇维修无息贷款计划规章》第二条。 * 第308/2015号行政长官批示(2015年10月12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修改经第210/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楼宇维修资助计划规章》第二条。 * 第309/2015号行政长官批示(2015年10月12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修改经第292/2014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及重新公布的第256/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楼宇管理资助计划规章》第二条。 * 第310/2015号行政长官批示(2015年10月12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修改经第443/2009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楼宇维修方案支援计划规章》第二条。 * 第311/2015号行政长官批示(2015年10月12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修改经第45/2013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僭建物自愿拆卸资助计划规章》第二条及第四条。 * 第9/2017号行政长官批示(2017年1月16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修改《低层楼宇共同设施维修临时资助计划规章》第六条。 * 第109/2017号行政长官批示(2017年5月2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核准《P级及M级楼宇共同部分检测临时资助计划规章》。 * 第393/2017号行政长官批示(2017年11月13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修改《低层楼宇共同设施维修临时资助计划规章》第六条。 * 第262/2018号行政长官批示(2018年11月26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修改《低层楼宇共同设施维修临时资助计划规章》第六条。 == 运作 == 楼宇维修基金由行政管理委员会管理。行政管理委员会由一名主席及两名委员组成,其中一名委员为[[财政局]]的代表,各成员均由行政长官以批示委任。正选成员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上款所指批示委任的候补成员代任。[[房屋局]]局长在其属下的公务人员或服务人员中指定行政管理委员会秘书及有关代任人;秘书须列席会议,但无投票权。 == 法定成员 == === 主席 === 主席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房屋局]]局长担任,现任主席为[[山礼度]]。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及其他成员有权每月收取金額相当于公职薪俸表100点的百分之五十的报酬。 == 外部链接 == * [http://www.ihm.gov.mo/zh/mf-building-maintenance-fund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房屋局楼宇维修基金网頁] {{zh-mo}} == 参考来源 == {{Reflist|refs= <ref name="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口网站">{{cite web |author1=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title=楼宇维修基金 |url=https://www.gov.mo/zh-hant/apm-entity-page/gov-department-institutions-of-the-msar/apm-1/apm-2358/ |website=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口网站 |accessdate=2020-04-04 |language=zh-hant}}</ref> <ref name="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印务局第4/2007号行政法规第六条">{{cite web |author1=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title=印务局 - 第4/2007号行政法规 |url=https://bo.io.gov.mo/bo/i/2007/10/regadm04_cn.asp |website=bo.io.gov.mo |accessdate=2020-04-04 }}</ref> }}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部门}} {{Mce}} [[Category:澳门政府机构]] [[Category:2007年建立政府机构]] [[Category:2007年澳门建立]] [[Category:澳门政府自治基金]] [[Category:澳门运输工务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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