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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大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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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大诰''',是[[明朝]]初期[[明太祖]]亲自制定的一部刑法。 == 简述 == 明朝初年,明太祖认为[[元朝]]失败的原因是[[朝廷]]无权威,导致下层官吏无所顾忌,引发动乱,因此主张以猛治国,刑用重典。在这种情况下,于[[洪武]]十八年(1385年)八月,十九年三月、十一月,二十年十二月,连续编制、颁布了《[[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共236条,其中150个条目是惩治贪官污吏。 明大诰得名于[[尚书]]中的[[大诰 (尚书)|大诰]]篇,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 摘录洪武年间的刑事案例; # 结合陈述案例或另列专条颁布了不同于《[[大明律]]》的重刑法令,用以严惩吏民; # 皇帝对吏民的训导。 明大诰的法律地位高于《大明律》,量刑也远重于《大明律》,其中恢复了[[肉刑]],甚至包括许多法外[[酷刑]],例如规定了贪污六十两银子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之刑,并将之挂于官府公座两旁。明太祖以国家力量强行推行明大诰,印制了数千万册,要求全国臣民户有一册。在整个明朝一代中,如果家中收藏有明大诰,那么在若犯笞杖、徙流罪名时可以减轻一等处罚<ref>《御制大诰·頒行大诰》卷74</ref>。洪武二十四年下令:“今后科举岁贡生员,俱以大诰出题试之”。这样,明大诰就成为了[[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一部法律。 [[洪武]]三十年(1397年),明太祖废除了一些法外酷刑,并将大诰中的大部分内容并入了《[[大明律]]》,是为《大明律诰》,“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实际上取消了大诰的法律效力。晚年的朱元璋表示惩贪手段“行之既久,犯者犹众”<ref>《明史》卷93,《刑法一》</ref>。 == 参考文献 == {{Reflist}} == 外部链接 == * [http://www.chinaculture.org/gb/cn_zggk/2004-06/28/content_55247.htm 明大诰] * 御制大诰三编 [[Category:明太祖作品]] [[Category:明朝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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