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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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 ===
=== 台湾 ===
国民党当局逃台后沿用伪法统。经台湾当局数次修正,在台湾地区形成三种不同的级别“市”。
国民党当局逃台后沿用”民国时期的行政区划。经台湾当局数次修正,在台湾地区形成三种不同的级别“市”。


1999年前,台湾当局根据所谓“[[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及“省县自治法”设置各种“市”。1999年,台湾地区通过之所谓“地方制度法”,该规定称:人口聚居达一百二十五万人以上,且在政治、经济、文化及都会区域发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区得设“直辖市”(但县市合并后,实际执行上概以两百万人为门檻,[[台南市]]例外);人口聚居达五十万人以上未满一百二十五万人,且在政治、经济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区,得设市;人口聚居达十万人以上未满五十万人,且工商发达、自治财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设施完全之地区,得设[[县辖市]];“地方制度法”施行前已设之直辖市、市及县辖市,不适用“地方制度法”规定。
1999年前,台湾当局根据所谓“[[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及“省县自治法”设置各种“市”。1999年,台湾地区通过之所谓“地方制度法”,该规定称:人口聚居达一百二十五万人以上,且在政治、经济、文化及都会区域发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区得设“直辖市”(但县市合并后,实际执行上概以两百万人为门檻,[[台南市]]例外);人口聚居达五十万人以上未满一百二十五万人,且在政治、经济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区,得设市;人口聚居达十万人以上未满五十万人,且工商发达、自治财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设施完全之地区,得设[[县辖市]];“地方制度法”施行前已设之直辖市、市及县辖市,不适用“地方制度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