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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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n|市制 (北洋政府)|直辖市 (中华民国)|市 (中华民国)|县辖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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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民初|建国初期]],尚未以“市”作为[[中华民国时期行政区划|行政区划]]。民国2年(1913年),[[清朝行政区划]]留存的“[[废府州厅改县|府、州、厅”俱废]],改制为[[县]];当时曾有部分地方的县推动市制,但皆被当时握有中央政权的[[北洋政府]]擋下。1921年,北洋政府恢复[[市制 (北洋政府)|市制]],但未广泛推行;亦在同年,[[广州市 (中华民国)|广州市]]在[[护法军政府]]的治下成立。之后,全国各地实施市制的风气渐盛,“市”才成为正式的行政区划。
[[中华民国]][[民初|建国初期]],尚未以“市”作为[[民国时期行政区划|行政区划]]。民国2年(1913年),[[清朝行政区划]]留存的“[[废府州厅改县|府、州、厅”俱废]],改制为[[县]];当时曾有部分地方的县推动市制,但皆被当时握有中央政权的[[北洋政府]]擋下。1921年,北洋政府恢复[[市制 (北洋政府)|市制]],但未广泛推行;亦在同年,[[广州市 (中华民国)|广州市]]在[[护法军政府]]的治下成立。之后,全国各地实施市制的风气渐盛,“市”才成为正式的行政区划。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初期维持[[中华民国|民国时代]]的[[省辖市]]与[[中央直辖市]],日后经过多次改制,“市”的层级已渐趋复杂。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初期维持[[中华民国|民国时代]]的[[省辖市]]与[[中央直辖市]],日后经过多次改制,“市”的层级已渐趋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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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澳门 ===
=== 香港、澳门 ===
中国的两个[[特别行政区]]——[[香港]]及[[澳门]],由于其[[城邦]]特性导致辖区较其他[[中国一级行政区|同级行政区]]为小,因此并沒有以“市”冠名的行政区划。
中国的两个[[特别行政区]]——[[香港]]及[[澳门]],由于辖区较其他[[中国一级行政区|同级行政区]]为小,因此并沒有以“市”冠名的行政区划。


香港只在[[香港市区|某些情況下以“市”代指新市镇]]。不少[[香港新市镇|新市镇]]都有固定范围的“[[市中心]]”({{link-en|城镇中心|Town centre}}),如[[沙田市中心]]、[[屯门市中心]]、[[天水围市中心]];一些新市镇之内,但地理上与其他地方分隔的也有自己的市中心,如[[青衣市中心]]、[[马鞍山新市镇|马鞍山市中心]]。
香港只在[[香港市区|某些情況下以“市”代指新市镇]]。不少[[香港新市镇|新市镇]]都有固定范围的“[[市中心]]”({{link-en|城镇中心|Town centre}}),如[[沙田市中心]]、[[屯门市中心]]、[[天水围市中心]];一些新市镇之内,但地理上与其他地方分隔的也有自己的市中心,如[[青衣市中心]]、[[马鞍山新市镇|马鞍山市中心]]。


澳门在[[澳葡政府|葡萄牙管辖时期]],全境共划分为[[澳门市]](即[[澳门半岛]])、[[海岛市]](即[[氹仔]]、[[路环]])两个市,1999年[[澳门回归|回归]]后废除。但和香港一样有着市中心(市区,{{lang-pt|{{lang|pt|Centro}}}})的划定。
澳门在[[澳葡政府|葡时期]],全境共划分为[[澳门市]](即[[澳门半岛]])、[[海岛市]](即[[氹仔]]、[[路环]])两个市,1999年[[澳门回归|回归]]后废除。但和香港一样有着市中心(市区,{{lang-pt|{{lang|pt|Centro}}}})的划定。


=== 台湾 ===
=== 台湾 ===
国民党当局逃台后沿用伪法统。经台湾当局数次修正,在台湾地区形成三种不同的级别“市”。
国民党当局逃台后沿用”民国时期的行政区划。经台湾当局数次修正,在台湾地区形成三种不同的级别“市”。


1999年前,台湾当局根据所谓“[[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及“省县自治法”设置各种“市”。1999年,台湾地区通过之所谓“地方制度法”,该规定称:人口聚居达一百二十五万人以上,且在政治、经济、文化及都会区域发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区得设“直辖市”(但县市合并后,实际执行上概以两百万人为门檻,[[台南市]]例外);人口聚居达五十万人以上未满一百二十五万人,且在政治、经济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区,得设市;人口聚居达十万人以上未满五十万人,且工商发达、自治财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设施完全之地区,得设[[县辖市]];“地方制度法”施行前已设之直辖市、市及县辖市,不适用“地方制度法”规定。
1999年前,台湾当局根据所谓“[[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及“省县自治法”设置各种“市”。1999年,台湾地区通过之所谓“地方制度法”,该规定称:人口聚居达一百二十五万人以上,且在政治、经济、文化及都会区域发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区得设“直辖市”(但县市合并后,实际执行上概以两百万人为门檻,[[台南市]]例外);人口聚居达五十万人以上未满一百二十五万人,且在政治、经济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区,得设市;人口聚居达十万人以上未满五十万人,且工商发达、自治财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设施完全之地区,得设[[县辖市]];“地方制度法”施行前已设之直辖市、市及县辖市,不适用“地方制度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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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 ==
== 日本 ==
[[File:Cities in Japan.png|250px||缩略图|日本的市]]
[[File:Cities in Japan.png|250px|right|thumb|日本的市]]
[[日本历史|中古时期]]的[[日本]],在工商繁榮的人口聚集地设“[[町]]”,民居住的聚落则设“[[村]]”。进入[[明治|明治时期]]后,[[日本政府]]于[[明治]]11年(1878年)7月制定《{{link-ja|郡区町村编制法|郡区町村编制法}}》,在人口密集地或交通要地设“区”。
[[日本历史|中古时期]]的[[日本]],在工商繁榮的人口聚集地设“[[町]]”,民居住的聚落则设“[[村]]”。进入[[明治|明治时期]]后,[[日本政府]]于[[明治]]11年(1878年)7月制定《{{link-ja|郡区町村编制法|郡区町村编制法}}》,在人口密集地或交通要地设“区”。


明治21年(1888年)4月1日,日本开始实施[[市制 (日本)|市制]],“市”为行政区划开始出现,当时有[[首都]][[东京市|东京]]等37个都市施行。[[二战]]结束前,日本亦在[[台湾日占时期|台湾]]、[[樺太厅|樺太]]、[[关东州]]等[[大日本帝国#外地|外地]]实施市制(如“[[台湾市制]]”),但[[朝鲜日占时期|朝鲜]]沒有实施市制,而是以“[[府 (行政区划)|府]]”代之。
明治21年(1888年)4月1日,日本开始实施[[市制 (日本)|市制]],“市”为行政区划开始出现,当时有[[首都]][[东京市|东京]]等37个都市施行。[[二战]]结束前,日本亦在[[台湾日占时期|台湾]]、[[樺太厅|樺太]]、[[关东州]]等[[大日本帝国#外地|外地]]实施市制(如“[[台湾市制]]”),但[[朝鲜日占时期|朝鲜]]沒有实施市制,而是以“[[府 (行政区划)|府]]”代之。


[[昭和]]22年(1947年)通过《{{link-ja|地方自治法 (日本)|地方自治法|地方自治法}}》后,改以该法为“市”设置的法源依据,并持续迄今。
[[昭和]]22年(1947年)通过《{{link-ja|地方自治法 (日本)|地方自治法|地方自治法}}》后,改以该法为“市”设置的法源依据,并持续迄今。


日本自1889年实施[[市町村]]制度以来,[[日本政府|政府方面]]一直鼓励市町村间的[[市町村合并|合并]],其中首要的是合并升格为市;加上升格成市能获得较多的资源与[[权力下放]],所以市的数量越来越多,町、村的数量则逐渐減少。因为町、村常被鼓励合并到鄰近的市里面,所以现在部分的市,[[城区]]范围可能不大,但卻拥有幅员相对遼闊的[[乡村]]或[[原野]]地带。
日本自1889年实施[[市町村]]制度以来,[[日本政府|政府方面]]一直鼓励市町村间的[[市町村合并|合并]],其中首要的是合并升格为市;加上升格成市能获得较多的资源与[[权力下放]],所以市的数量越来越多,町、村的数量则逐渐減少。因为町、村常被鼓励合并到鄰近的市里面,所以现在部分的市,[[城区]]范围可能不大,但卻拥有幅员相对遼闊的[[乡村]]或[[原野]]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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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
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以“市”冠名的行政区域类型有:
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以“市”冠名的行政区域类型有:
* [[直辖市]]({{lang-ko|직할시}}),属于第一级行政区。设有1个,即[[平壤|平壤直辖市]]。
* [[直辖市]]({{lang-ko|직할시}})或[[特别市]]({{lang-ko|특별시}}),属于第一级行政区。设有4个,即[[平壤市]]、[[罗先市]]、[[南浦市]]、[[开城市]]。
* [[特市]]({{lang-ko|특별시}}),属于第级行政区。设有2个[[罗先特别市]]与[[南浦特别市]]。
* [[特市]]({{lang-ko|특급시}}),属于第级行政区,置于[[道 (行政区划)|道]]之下。现在没有此类行政区
* [[特级市]]({{lang-ko|특급시}}),属于第二级行政区,置于[[道 (行政区划)|道]]之下。仅设有1个,即[[开城特级市]]。
* 市({{lang-ko|시}}),属于第二级行政区,置于[[道 (行政区划)|道]]之下。
* 市({{lang-ko|시}}),属于第二级行政区,置于[[道 (行政区划)|道]]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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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列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列表]]
* [[中国台湾地区乡镇市区列表]]
** [[中国台湾地区乡镇市区列表]]
* [[日本城市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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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鲜城市列表]]
* [[韩国城市列表]]
* [[韩国城市列表]]
* [[越南城市列表]]
* [[越南城市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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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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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行政区划]]
** [[香港行政区划]]
* [[澳门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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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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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行政区划]]
* [[日本行政区划]]
* [[朝鲜行政区划]]
* [[韩国行政区划]]
* [[韩国行政区划]]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朝鲜行政区划]]
* [[越南行政区划]]
* [[越南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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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市 (行政区划单位)| ]]
[[Category:市行政区划单位| ]]
[[Category:行政区划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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