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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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irect|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经过1979年、1980年修正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其他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简称'''八二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部宪法]]以及现行宪法,由1980年8月18日时任领导人[[邓小平]]提出全面修宪建议,历经2年多的修订,在1982年12月4日举行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中被表决通过。201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18年)|第五次修订版]]是该[[宪法]]的最新修正案。<ref>{{Cite web|title=邓小平完善民主集中制 三项重要建议--邓小平纪念网|url=http://cpc.people.com.cn/n1/2018/1107/c69113-30385878.html#|accessdate=2019-09-11|publisher=人民网}}</ref><ref name=":0">{{Cite web|title=八二宪法与宪政|url=http://www.yhcqw.com/36/9334.html|accessdate=2019-08-28|publisher=炎黄春秋|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90828220213/http://www.yhcqw.com/36/9334.html|archivedate=2019-08-28|dead-url=yes}}</ref><ref name=":1">{{Cite web|title=邓小平同志亲自指导起草一九八二年宪法|url=http://www.people.com.cn/GB/14576/15017/2814469.html|accessdate=2019-08-28|publisher=人民网|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90828220206/http://www.people.com.cn/GB/14576/15017/2814469.html|archivedate=2019-08-28|dead-url=no}}</ref>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八二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部宪法]]以及现行宪法,由1980年8月18日时任领导人[[邓小平]]提出全面修宪建议,历经2年多的修订,1982年表决通过<ref>{{Cite web|title=邓小平完善民主集中制 三项重要建议--邓小平纪念网|url=http://cpc.people.com.cn/n1/2018/1107/c69113-30385878.html#|accessdate=2019-09-11|publisher=人民网}}</ref><ref name=":1">{{Cite web|title=七届、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改革开放新时期“人心思法”|url=http://www.npc.gov.cn/npc/c10134/201409/a3600a7e2b96417ca5e926db90cd9a8d.shtml|accessdate=2019-08-28|publisher=|date=2014-09-03|website=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网站}}</ref>。
该宪法诞生具有[[中美建交]]、[[1979年邓小平访问美国、日本|邓小平访美]]及[[改革开放]]等时代背景,是一部突出了[[宪政主义]]的精神、观点和思想的宪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中具有重要意义。<ref name=":0" /><ref name=":10">{{Cite web|title=邓小平实指宪政 -中国新闻周刊|url=http://blog.dwnews.com/post-803569.html|accessdate=2019-10-21|publisher=多维新闻|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91021030735/http://blog.dwnews.com/post-803569.html|archivedate=2019-10-21|dead-url=no}}</ref><ref>{{Cite web|title=论邓小平宪政思想|url=http://xuewen.cnki.net/CJFD-NCSW200405001.html|accessdate=2019-10-21|publisher=CNKI学问|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91021030738/http://xuewen.cnki.net/CJFD-NCSW200405001.html|archivedate=2019-10-21|dead-url=no}}</ref><ref>{{Cite web|title=重读八二宪法:中国宪政的真问题|url=http://www.guancha.cn/TianLei/2013_01_05_118347.shtml|accessdate=2019-10-21|author=田雷|date=2013-01-05|publisher=观察者网|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91021030737/http://www.guancha.cn/TianLei/2013_01_05_118347.shtml|archivedate=2019-10-21|dead-url=no}}</ref><ref>{{Cite web|title=1982年宪法修改:推开宪政之门 绝不容许文革重演|url=http://news.ifeng.com/history/zhongguoxiandaishi/special/dxpsd2/detail_2013_01/17/21316124_0.shtml|accessdate=2019-10-21|date=2013-01-17|publisher=凤凰网|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91011171252/http://news.ifeng.com/history/zhongguoxiandaishi/special/dxpsd2/detail_2013_01/17/21316124_0.shtml|archivedate=2019-10-11|dead-url=no}}</ref>

该[[宪法]]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正,最近修正于2018年。


== 历史背景 ==
== 历史背景 ==


1980年代初,[[中共中央]][[拨乱反正]]逐渐深入,“[[文化大革命]]”已经被完全推翻;而当时的第三部宪法是在文革中制定,其中含有许多不适宜内容,于是[[修宪]]成为迫切需求。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讲话(俗称“8.18讲话”),向全国人大提出全面修宪建议,强调:一、宪法应当保证人民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二、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三、要体现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四、要明确哪些问题应当由集体讨论和决定,决定时,要严格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一人一票]],每个书记只有一票的权利,不能由第一书记说了算。<ref name=":1" />
=== 宪法制定 ===
1980年代初,[[中共中央]][[拨乱反正]]逐渐深入,“[[文化大革命]]”已经被完全推翻;而当时的第三部宪法是在文革中制定,其中含有许多不适宜内容,于是[[修宪]]成为迫切需求。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讲话(俗称“8.18讲话”),向全国人大提出全面修宪建议,强调:1)宪法应当保证人民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2)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3)要体现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4)要明确哪些问题应当由集体讨论和决定,决定时,要严格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一人一票]],每个书记只有一票的权利,不能由第一书记说了算。<ref name=":0" /><ref name=":1" /><ref name=":10" /><ref>{{Cite web|title=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讲话|url=https://cn.nytimes.com/china/20140121/cc21wuwei/|accessdate=2019-10-23|author=吴伟|date=2014-02-24|publisher=纽约时报中文网|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91021030743/https://cn.nytimes.com/china/20140121/cc21wuwei/|archivedate=2019-10-21|dead-url=no}}</ref><ref>{{Cite web|title=纪念邓小平8.18讲话三十周年 政商学界呼吁重启政改|url=http://www.rfi.fr/cn/中国/20100818-纪念邓小平818讲话三十周年-政商学界呼吁重启政改|accessdate=2019-10-23|date=2010-08-18|publisher=RFI - 法国国际广播电台|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91023030746/http://www.rfi.fr/cn/%E4%B8%AD%E5%9B%BD/20100818-%E7%BA%AA%E5%BF%B5%E9%82%93%E5%B0%8F%E5%B9%B3818%E8%AE%B2%E8%AF%9D%E4%B8%89%E5%8D%81%E5%91%A8%E5%B9%B4-%E6%94%BF%E5%95%86%E5%AD%A6%E7%95%8C%E5%91%BC%E5%90%81%E9%87%8D%E5%90%AF%E6%94%BF%E6%94%B9|archivedate=2019-10-23|dead-url=no}}</ref>


经历2年多的修订,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的宪法,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四部[[宪法]]<ref name=":0" />该宪法建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年)|五四宪法]]的基础上,构成了现今宪法的主体部分,其主要的修订内容包括:
经历2年多的修订,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的宪法。该宪法建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年)|五四宪法]]的基础上,构成了现今宪法的主体部分,其主要的修订内容包括:<ref name="宪法">{{cite book|title=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date=2004-03-14|publisher=中国法制出版社|location=北京|isbn=9787509358078|edition=2014年1月1日第一版|url=http://www.npc.gov.cn/npc/xinwen/node_505.htm|accessdate=2017-06-16||||last=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f>


*删除了诸如“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 的文革语言。<ref>此说法开始于1969年[[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林彪]]的政治报告,参加《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政治报告》</ref>
*删除了诸如“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 的文革语言
*取消了“国家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条款,不在具法律效力的宪法正文直接出现“中国共产党”字样;
*规定了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
*重新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75年)|七五宪法]]中废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副主席]]职务,任期一届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且国家主席单独行使的职权都是礼节性或象征性的,成为[[虚位元首]]
*不再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务会议|最高国务会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国防委员会]];
*废除七五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78年)|七八宪法]]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帅军队的规定。相对于五四宪法,该宪法采用了折中方案,即设立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武装力量,而实际操作中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与[[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等同。


==主要内容==
* 一定程度上理顺了党与法的关系,将[[中国共产党]]党务机构分离出国家机构运作体系,推动党政分离。<ref>例如宪法正文不再直接出现“中国共产党”字样,参见1982年宪法原文</ref>
现行宪法分为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国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国徽]]、[[首都]]五部分组成。序言部分简介建国历史,中国共产党的基本政策和基本国策,以及国家的基本性质与基本形式,和宪法的效力。总纲则明确国体,基本国策等。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则阐述各项人权和公民应尽义务。国家机构部分则规定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同时作为立法机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行政部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对全国人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家主席]]为形式上的[[国家元首]],可提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国务院总理]]人选交由人大通过。军事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司法部门、检察部门独立于行政部门,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全国人大负责。最后一部分则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标志,即国旗,国歌,国徽等。
*取消了“国家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条款,不在具法律效力的宪法正文直接出现“中国共产党”字样<ref name="八二宪法甲">{{cite web|title=共和国辞典第44期:八二宪法|url=http://news.qq.com/zt2011/ghgcd44/|accessdate=2017-06-22|author=腾讯新闻|year=2011年|publisher=腾讯网历史|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60816145551/http://news.qq.com/zt2011/ghgcd44/|archivedate=2016-08-16|dead-url=no}}</ref>
*规定了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ref name="宪法">{{cite book|title=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date=2004-03-14|publisher=中国法制出版社|location=北京|isbn=9787509358078|edition=2014年1月1日第一版|url=http://www.npc.gov.cn/npc/xinwen/node_505.htm|accessdate=2017-06-16|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70610220331/http://www.npc.gov.cn/npc/xinwen/node_505.htm|archivedate=2017-06-10|dead-url=yes|last=[[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f><ref name="八二宪法甲2">{{cite web|title=共和国辞典第44期:八二宪法|url=http://news.qq.com/zt2011/ghgcd44/|accessdate=2017-06-22|author=腾讯新闻|year=2011年|publisher=腾讯网历史|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60816145551/http://news.qq.com/zt2011/ghgcd44/|archivedate=2016-08-16|dead-url=no}}</ref>


== 修正案 ==
* 重新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75年)|七五宪法]]中废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副主席]]职务,任期一届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但不再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务会议|最高国务会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国防委员会]]。国家主席单独行使的职权都是礼节性或象征性的,具有这样特征的[[国家元首]]一般被称为成为[[虚位元首]]。<ref>《论人大的监督权》李凤军著 第73页</ref>
1988年,宪法修正以顺应当时的改革形势<ref>私营经济入宪过程,可参阅徐庆全〈私营经济是怎么获得“准生证”的〉,[[北京日报]];或者1988年2月28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正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个别条款的建议》</ref>,允许[[私营|私营经济]]出现,并准许土地使用权转让。


1993年,[[邓小平南巡]]后,为准许[[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第八届全国人大修了宪法总纲中大部分条款和序言部分,以及地方人大代表选举部分。正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写入序言。
* 对于关键的军队归属问题,废除七五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78年)|七八宪法]]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帅军队的规定。相对于五四宪法,该宪法采用了折中方案,即设立一个[[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武装力量,组成人员与[[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等同,使得宪法成为国家法律


1999年,为顺应形势发展<ref>此次修宪背景,可参阅近年[[中国大陆]]公开出版的《宪法学》教材,或参阅孙丙珠:《修宪提高了我国宪法的权威和尊严》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 </ref>,[[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宪法部分条文再度修。修改后的宪法进一步提高了私有经济地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_(1975年)]]中有关罢工自由的内容一同遭到删除,其修改理由此后一直难以服众,而长期以来被认为是掩盖劳资矛盾的障眼法,也是其他几个社会主义国家后来攻击中国终于走上修正主义道路的由头之一。


=== 补充条款 ===
1988年,顺应当时的改革形势<ref>私营经济入宪过程,可参阅徐庆全〈私营经济是怎么获得“准生证”的〉,[[北京日报]];或者1988年2月28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正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个别条款的建议》</ref>,第七届全国人大修改宪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允许[[私营|私营经济]]出现,并准许土地使用权转让。

1993年,[[邓小平南巡]]后,为准许[[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第八届全国人大修了宪法总纲中大部分条款和序言部分,以及地方人大代表选举部分。正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写入序言。

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为顺应形势发展<ref>此次修宪背景,可参阅近年[[中国大陆]]公开出版的《宪法学》教材,或参阅孙丙珠:《修宪提高了我国宪法的权威和尊严》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 </ref>,将宪法部分条文再度修。修改后的宪法进一步提高了私有经济地位,并废止[[反革命罪]]

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为适应[[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出现和日益增加的执政危机<ref>在此后几年内,<br>1. 新华社2006-12-8,“目前群体性事件有以下特点:重大群体性事件接连发生,涉及面越来越广;在一些群体性事件中,出现经济问题政治化的趋向;暴力对抗程度明显增强,处置中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酿成流血事件;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千方百计地插手、利用群体性事件,企图煽动、制造动乱。”<br>2. 凤凰资讯2007-04-17,“公安部副部长:避免因处置不当导致群体事件扩大”<br>3. 南方都市报2008-11-04,“公安部长:处置群体事件慎用武器防止激化矛盾”</ref>,宪法再度修改。除将“三个代表”写入宪法外,原条文中的戒严状态更是改为紧急状态并授权国家主席宣布紧急状态,另外,“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说法也写入宪法。值得注意的是,“三个代表”思想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因此,将该思想写入宪法使得宪法再度出现党政不分的情况<ref>北京林业大学 李红海,《“三个代表”入宪,你着什么急?》,2004</ref>。

2018年,中共中央提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将[[胡锦涛]]的“[[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进宪法序言,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产生方式和职权,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修进宪法的正文中,同时建议从宪法中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副主席]]“[[任期制|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的修正案。<ref>{{Cite web|title=(受权发布)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url=http://www.xinhuanet.com/2018-02/25/c_1122451187.htm|accessdate=2018-02-26|date=2018-02-25|publisher=[[]]|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80225094722/http://www.xinhuanet.com/2018-02/25/c_1122451187.htm|archivedate=2018-02-25|dead-url=no}}</ref>

==主要内容==
[[Fil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png|thumb|right|400px|[[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


2004年,宪法再度修正。除将[[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外,原条文中的戒严状态改为紧急状态并授权国家主席根据人大决定宣布紧急状态;“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说法也写入宪法;赋予国家主席国事活动权;将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由三年统一为五年;《[[义勇军进行曲]]》正式确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现行宪法分为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国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国徽]]、[[首都]]五部分组成。序言部分简介建国历史,中国共产党的基本政策和基本国策,以及国家的基本性质与基本形式,和宪法的效力。总纲则明确国体,基本国策等。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则阐述各项人权和公民应尽义务。国家机构部分则规定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同时作为立法机关。实行[[会制]],行政部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对全国人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家主席]]为形式上的[[国家元首]],可提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国务院总理]]人选交由人大通过。军事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独立于行政部门,对全国人大负责。司法部门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全国人大负责,对行政部门独立。最后一部分则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标志,即国旗,国歌,国徽等。


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将[[胡锦涛]]的“[[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进宪法序言,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产生方式和职权,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重新修进宪法的正文中,同时建议从宪法中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副主席]]“[[任期制|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的修正案。<ref>{{Cite web|title=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url=https://www.gov.cn/xinwen/2018-02/25/content_5268679.htm|accessdate=2018-02-26|date=2018-02-25|publisher=[[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ref>


== 参见 ==
== 参见 ==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宪法日]]:12月4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宪法日]]:12月4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18年)|2018年]])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年)|五四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年)|五四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