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的专门法律。此法律于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定地位[1]。
参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该宪法第19条第五款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
参考文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DB/OL].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北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MmM5MDlmZGQ2NzhiZjE3OTAxNjc4YmY2MGI0ZTAyNDk.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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