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天白日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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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天白日勳章
授予原因為保衛國家做出傑出貢獻者
頒發單位中華民國
授予資格軍人
建立1929年(民國十八年)5月15日
首次頒發1930年
青天白日勳章之勛略
優先順序
上等國光勳章
下等寶鼎勳章

青天白日勳章,又稱青天白日大藍綬帶,為中華民國的軍職勳章,頒授對象是保家衛國、抵禦外侮的有功軍職人員。其等級僅次於國光勳章,目前獲頒人數計有211人。

此章於1929年5月15日由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公佈《陸海空軍勳章條例》(現《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時頒行。

獲得者資格

此章頒給陸海空軍軍人。凡捍禦外侮、保衛國家,著下列戰功之一者,頒給之:

  1. 運籌適宜,致獲全功者。
  2. 戰鬥間處置妥善,使全軍或一部得重要之勝利者。
  3. 冒險前進,偵得重要敵情,致獲全勝者。
  4. 最困苦時,毅然奮起戰鬥,挽回頹勢者。
  5. 冒險辦理戰場後方勤務,成績最著者。
  6. 冒險破壞敵人伏置水雷或障礙物,以開導戰艦之進路者。
  7. 我軍艦護送多數船舶驟遇敵優勢艦隊,劇戰之後,俾護送船舶得安全航到其目的地者。
  8. 於一次任務中擊落敵機四架以上,地面擊燬敵機六架以上者。
  9. 空中轟炸命中敵軍之重要根據地、高級司令部、兵工廠、巡洋艦、驅逐艦等,使之全燬或沉沒,有確實證明者。

自從兩岸關係緩和之後,一般只有卸任中華民國國防部部長參謀總長可被授予青天白日勳章,致使該勳章淪為個別軍隊高官的資歷牌,其實際地位和價值相對以往有所下降。

綬帶

  • 1935年(民國二十四年)6月15日《陸海空軍勳章條例》改訂為《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此章照舊頒行,為襟綬,有表,不分等級。
  • 綬帶色彩:中央為白色寬條,外側各有一紅色窄條,紅、白條之間各夾有一條藍色窄條。

此章於著軍禮服時,星章佩於左襟中部,大綬由右肩斜至左脅下;著軍常服時,得佩帶勳表,與他種勳章並佩時,其位置居於國光勳章之後,一等寶鼎勳章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