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天白日勳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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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原因 | 為保衛國家做出傑出貢獻者 |
頒發單位 | 中華民國 |
授予資格 | 軍人 |
建立 | 1929年(民國十八年)5月15日 |
首次頒發 | 1930年 |
青天白日勳章之勛略 | |
優先順序 | |
上等 | 國光勳章 |
下等 | 寶鼎勳章 |
青天白日勳章,又稱青天白日大藍綬帶,為中華民國的軍職勳章,頒授對象是保家衛國、抵禦外侮的有功軍職人員。其等級僅次於國光勳章,目前獲頒人數計有211人。
此章於1929年5月15日由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公佈《陸海空軍勳章條例》(現《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時頒行。
獲得者資格
此章頒給陸海空軍軍人。凡捍禦外侮、保衛國家,著下列戰功之一者,頒給之:
- 運籌適宜,致獲全功者。
- 戰鬥間處置妥善,使全軍或一部得重要之勝利者。
- 冒險前進,偵得重要敵情,致獲全勝者。
- 最困苦時,毅然奮起戰鬥,挽回頹勢者。
- 冒險辦理戰場後方勤務,成績最著者。
- 冒險破壞敵人伏置水雷或障礙物,以開導戰艦之進路者。
- 我軍艦護送多數船舶驟遇敵優勢艦隊,劇戰之後,俾護送船舶得安全航到其目的地者。
- 於一次任務中擊落敵機四架以上,地面擊燬敵機六架以上者。
- 空中轟炸命中敵軍之重要根據地、高級司令部、兵工廠、巡洋艦、驅逐艦等,使之全燬或沉沒,有確實證明者。
自從兩岸關係緩和之後,一般只有卸任中華民國國防部部長和參謀總長可被授予青天白日勳章,致使該勳章淪為個別軍隊高官的資歷牌,其實際地位和價值相對以往有所下降。
綬帶
- 1935年(民國二十四年)6月15日《陸海空軍勳章條例》改訂為《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此章照舊頒行,為襟綬,有表,不分等級。
- 綬帶色彩:中央為白色寬條,外側各有一紅色窄條,紅、白條之間各夾有一條藍色窄條。
此章於著軍禮服時,星章佩於左襟中部,大綬由右肩斜至左脅下;著軍常服時,得佩帶勳表,與他種勳章並佩時,其位置居於國光勳章之後,一等寶鼎勳章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