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長: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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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情形 ==
== 各地情形 ==
=== 华人地区 ===
=== 中国地区 ===
{{see also|九寺|六部|大清帝国内阁列表|中华民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香港政治委任制度}}
{{see also|九寺|六部|大清帝国内阁列表|中华民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香港政治委任制度}}
秦汉建立的[[九寺]]类似于现代政府的各部,到魏晉时地位下降,其权力逐渐被[[六部]]制度取代,但此后历代在形式上一直保留九寺机构,作为虚职。九寺长官称[[九卿]],原本各有专名(如太常、大鸿臚、光祿勳),[[梁武帝]]将其官名统一为“某某卿”(如太常卿、鸿臚卿、光祿卿);唐朝以后称某某寺卿(如太常寺卿、鸿臚寺卿、光祿寺卿),沿用到清朝。
秦汉建立的[[九寺]]类似于现代政府的各部,到魏晉时地位下降,其权力逐渐被[[六部]]制度取代,但此后历代在形式上一直保留九寺机构,作为虚职。九寺长官称[[九卿]],原本各有专名(如太常、大鸿臚、光祿勳),[[梁武帝]]将其官名统一为“某某卿”(如太常卿、鸿臚卿、光祿卿);唐朝以后称某某寺卿(如太常寺卿、鸿臚寺卿、光祿寺卿),沿用到清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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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统三年(1911年),清朝组建现代化的[[大清帝国内阁列表|责任内阁]],各部尚书、侍郎统一改称大臣、副大臣,如[[学部 (清朝)|学部]]有学务大臣、学务副大臣,[[法部]]有司法大臣、司法副大臣;内阁阁揆为[[清朝内阁总理大臣|内阁总理大臣]]。
宣统三年(1911年),清朝组建现代化的[[大清帝国内阁列表|责任内阁]],各部尚书、侍郎统一改称大臣、副大臣,如[[学部 (清朝)|学部]]有学务大臣、学务副大臣,[[法部]]有司法大臣、司法副大臣;内阁阁揆为[[清朝内阁总理大臣|内阁总理大臣]]。


[[中华民国]]建国初期,在[[中华民国国务院|国务院]]之下置各部,其长官、副长官称'''总长'''、'''次长''';[[国民政府]]统一中国后,中央政府各部门首长始统称为“部长”,而与部同级的[[委员会]]之首长则称为“[[委员长]]”。现在的中华民国为[[半总统制|双首长制]]体制,最高行政部门是[[行政院]],其首长为[[行政院院长]],由[[中华民国总统|总统]]直接任命,行政院底下设立34个部会机关,各部会机关的首长为部长或主任委员,并且都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而副首长都各有2个,一个为政务次长 (deputy minister) 或政务副主任委员,另一个为常务次长 (vice minister) 或常务副主任委员。<!-- removed_ref site163 by WaitSpring-bot (template) -->
[[中华民国]]初期,在[[中华民国国务院|国务院]]之下置各部,其长官、副长官称'''总长'''、'''次长''';[[国民政府]]统一中国后,中央政府各部门首长始统称为“部长”,而与部同级的[[委员会]]之首长则称为“[[委员长]]”。<!-- removed_ref site163 by WaitSpring-bot (template)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部的负责人沿用“部长”之称;与部同级的委员会,负责人一般称“主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部的负责人沿用“部长”之称;与部同级的委员会,负责人一般称“主任”。


日本扶植的傀儡政权[[偽满洲国国务院|偽满洲国]]亦设部,部门首长、副首长称总长、次长;1934年偽满洲国改行帝制,称满洲帝国,国务总理改称国务总理大臣,各部总长改称大臣,次长则仍称次长。
日本扶植的傀儡政权[[偽满洲国国务院|偽满洲国]]亦设部,部门首长、副首长称总长、次长;1934年偽满洲国改行帝制,称满洲帝国,国务总理改称国务总理大臣,各部总长改称大臣,次长则仍称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