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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所指近代按1840-1949年。<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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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所指大学为根据中华民国国民政府1929年公布的《大学组织法》,在文、理、法、农、工、商、医、师范(教育)八个学院中至少具有三者、且有理学院(或有农、工、医学院各一个)的高等院校,不含设有两个学院及以下(如[[金陵女子文理学院]]、[[华南女子大学|华南女子文理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协和医学院]])、大学组织法颁布之前已关闭(如[[德华大学]])或称为大学但不含学院建置的教育机构(如[[华中雪枫大学旧址|华中雪枫大学]])。<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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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所指建筑为按照教育用途新建的建筑,含发展为大学后仍沿用的旧式[[书院]]、[[新式学堂]],但不含原有其它用途,后临时改作教育用途的建筑(如[[湄潭浙江大学旧址]]、[[长汀县文庙|汀州厦门大学旧址]]、[[國立西北聯合大學|城固国立西北联合大学旧址]])。<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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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平师范大学与北平女子师范大学(《大学组织法》颁布后名为北平大学女子师范学院)合并为新的北平师范大学,包含原京师优级师范学堂和原京师女子师范学堂两处校址,以前者为正源。<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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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注 <sup>{{font|color=#FF7300|国}}</sup> 者全部或部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标注 <sup>{{font|color=#2A52BE|省}}</sup> 者全部或部分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或相当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直辖市级和自治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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