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名命名的中国地名列表: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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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社会有[[避讳]]的传统。因此并不直接用[[君主]]或尊者的名字命名地方。使用人名命名的地方,有些是上古传说中的人物,有些则使用[[表字|字]]、[[号]]或其它[[称谓]]。[[辛亥革命]]后,中国社会普遍不再避讳。以人名命名的地名、道路名开始大量出现,成为个人获得尊重的标志。例如中国很多城市都存在的“[[中山路]]”、“[[中山公园]]”就是以[[国父]][[孙中山]]先生的名字命名的。1925年3月12日,孙中山在北京逝世。1925年4月15日,广东省香山县改名为中山县。
[[中国古代]]社会有[[避讳]]的传统。因此并不直接用[[君主]]或尊者的名字命名地方。使用人名命名的地方,有些是上古传说中的人物,有些则使用[[表字|字]]、[[号]]或其它[[称谓]]。[[辛亥革命]]后,中国社会普遍不再避讳。以人名命名的地名、道路名开始大量出现,成为个人获得尊重的标志。例如中国很多城市都存在的“[[中山路]]”、“[[中山公园]]”就是以[[孙中山]]先生的名字命名的。1925年3月12日,孙中山在北京逝世。1925年4月15日,广东省香山县改名为中山县。


抗日战争后,北京将一些[[街道]]以以牺牲将领命名,如[[张自忠路 (北京)|张自忠路]]、[[赵登禹路]]、[[佟麟阁路]],其它地方亦有效仿。1949年后,[[中国大陆]]政权更迭。一些由[[中华民国政府]]以当政要名字命名的地名被更改,如[[林森县]]、[[立煌县]]、[[中正路]],但以孙中山先生名字命名的[[中山县]]、中山路等得到了保留。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中牺牲的[[烈士]]命名了大量的县乡镇地名。“[[文化大革命]]”期间,各地盛行[[文革改名风|改名风]],地名首当其冲,文革结束后大都改回原名。
抗日战争后,北京将一些[[街道]]以以牺牲将领命名,如[[张自忠路 (北京)|张自忠路]]、[[赵登禹路]]、[[佟麟阁路]],其它地方亦有效仿。1949年后,一些民国时期以当政要名字命名的地名被更改,如[[林森县]]、[[立煌县]]、[[中正路]],但以孙中山名字命名的[[中山县]]、中山路等得到了保留。与此同时解放区政府以[[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中牺牲的[[烈士]]命名了大量的县乡镇地名。“[[文化大革命]]”期间,各地盛行[[文革改名风|改名风]],地名首当其冲,文革结束后大都改回原名。


1949年3月[[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根据[[毛泽东]]的提议作出了“不做寿,不送礼,少敬酒,少拍掌,不以人名作地名,不要把中国同志同马恩列斯平列”等六条规定。1951年12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务院关于更改地名的指示》第一条规定:“凡经反动政府用国内外反动份子的名字命名的地名(包括县、市、镇、区、乡、街、巷、胡同等名称),应按照下列程序,一律予以更改:……”,第六条规定:“纪念革命先烈,一般用碑、塔等方式,不更改地名。但已经更改,并经该地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群众称呼已成习惯的,仍可沿用。”197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地名。”,第十四条规定:“纪念革命先烈,一般不更改地名。但已用烈士名字命名的地名,并履行了一定审批手续,群众称呼已成习惯的,仍可沿用。”1986年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颁布《地名管理条例》,其中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1987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我同外国结为友好的城市不以对方地名、人名命名街道或建筑物的通知》,其中规定:“(一)对外友好城市工作应注重实效,一律不以对方地名、人名命名我国街道或建筑物等。如对方提出,可以我无此习惯为由予以婉拒。(二)个别确有特别纪念意义需以对方地名、人名命名我国街道或建筑物的,要事先报国务院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向外国对口城市作出承诺。”故现在中国的地名比较少用党政领导人的名字命名。
1949年3月[[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根据[[毛泽东]]的提议作出了“不做寿,不送礼,少敬酒,少拍掌,不以人名作地名,不要把中国同志同马恩列斯平列”等六条规定。1951年12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务院关于更改地名的指示
》第一条规定:“凡经反动政府用国内外反动份子的名字命名的地名(包括县、市、镇、区、乡、街、巷、胡同等名称),应按照下列程序,一律予以更改:……”,第六条规定:“纪念革命先烈,一般用碑、塔等方式,不更改地名。但已经更改,并经该地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群众称呼已成习惯的,仍可沿用。”。197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地名。”,第十四条规定:“纪念革命先烈,一般不更改地名。但已用烈士名字命名的地名,并履行了一定审批手续,群众称呼已成习惯的,仍可沿用。”。1986年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地名管理条例》,其中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1987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我同外国结为友好的城市不以对方地名、人名命名街道或建筑物的通知》,其中规定:“(一)对外友好城市工作应注重实效,一律不以对方地名、人名命名我国街道或建筑物等。如对方提出,可以我无此习惯为由予以婉拒。(二)个别确有特别纪念意义需以对方地名、人名命名我国街道或建筑物的,要事先报国务院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向外国对口城市作出承诺。”故现在中国的地名比较少用党政领导人的名字命名。


以下所列是现在仍在使用的以人物名命名的地名。
以下所列是现在仍在使用的以人物名命名的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