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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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 ==
== 历史 ==
1954年3月23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共中央]]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其中用的是“议长”这一名称。<ref name="pp">{{Cite web|title=全国人大为何设“委员长”而不是“议长”|url=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631918|date=2017-03-04|publisher=澎湃新闻|||}}</ref>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进行讨论、修改的过程中,就使用“议长”还是“委员长”的名称存在不同看法。对于“委员长”这一名称,反对的意见说,蒋介石用过“委员长”的名称,所以大家不喜欢,赞成的意见则认为,用“委员长”也没什么不好。另外还有意见认为可以用“[[主席]]”,因为[[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领导人的称谓是“主席”,但反对的意见说那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名称一样,群众容易分不清<ref name="pp" /><ref name="xugf">徐高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称谓的确立及其职能演变,党史博览2014(9)</ref>。在讨论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副秘书长[[田家英]]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而不只是议事机关,“议长”这一名称与其性质不相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秘书长[[李维汉]]说,暂时还是用“委员长”。于是,宪法草案修正稿未使用“议长”或“主席”,而是用“委员长”。1954年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对外公布由全民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采用的便是“委员长”这一名称<ref name="pp" />。
1954年3月23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共中央]]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其中用的是“议长”这一名称。<ref name="pp">{{Cite web|title=全国人大为何设“委员长”而不是“议长”|url=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631918|date=2017-03-04|publisher=澎湃新闻}}</ref>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进行讨论、修改的过程中,就使用“议长”还是“委员长”的名称存在不同看法。对于“委员长”这一名称,反对的意见说,蒋介石用过“委员长”的名称,所以大家不喜欢,赞成的意见则认为,用“委员长”也没什么不好。另外还有意见认为可以用“[[主席]]”,因为[[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领导人的称谓是“主席”,但反对的意见说那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名称一样,群众容易分不清<ref name="pp" /><ref name="xugf">徐高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称谓的确立及其职能演变,党史博览2014(9)</ref>。在讨论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副秘书长[[田家英]]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而不只是议事机关,“议长”这一名称与其性质不相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秘书长[[李维汉]]说,暂时还是用“委员长”。于是,宪法草案修正稿未使用“议长”或“主席”,而是用“委员长”。1954年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对外公布由全民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采用的便是“委员长”这一名称<ref name="pp" />。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由此,“委员长”这一名称在宪法中获得确定,[[刘少奇]]出任第一任委员长。此后的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对此都未作修改<ref name="pp" /><ref name="wusi">{{Cite web|title=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url=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0-12/26/content_4264.htm|date=2000-12-26|publisher=中国人大网|||}}</ref>。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由此,“委员长”这一名称在宪法中获得确定,[[刘少奇]]出任第一任委员长。此后的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对此都未作修改<ref name="pp" /><ref name="wusi">{{Cite web|title=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url=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0-12/26/content_4264.htm|date=2000-12-26|publisher=中国人大网}}</ref>。


1954年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的主要职权有两项:一是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二是参加[[最高国务会议]]<ref name="xugf" /><ref name="wusi" /><ref name="wusizuzhi">{{Cite web|title=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54年)|url=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0-12/10/content_4265.htm|date=2000-12-10|publisher=中国人大网|||}}</ref>。
1954年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的主要职权有两项:一是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二是参加[[最高国务会议]]<ref name="xugf" /><ref name="wusi" /><ref name="wusizuzhi">{{Cite web|title=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54年)|url=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0-12/10/content_4265.htm|date=2000-12-10|publisher=中国人大网}}</ref>。


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长期缺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家主席]]一职被正式撤销,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集体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元首列表|国家元首]]职权,直至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重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为止。1975年宪法没有规定委员长的职权。在实际工作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集体行使的国家元首职权中,主要由委员长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外国使节”<ref name="xugf" /><ref name="qiwu">{{Cite web|title=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url=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0-12/06/content_4362.htm|date=2000-12-06|publisher=中国人大网|||}}</ref><ref name="baer">{{Cite web|title=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url=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0-12/06/content_4421.htm|date=2000-12-06|publisher=中国人大网|||}}</ref><ref>{{Cite web|title=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75年)|url=http://www.people.com.cn/GB/14576/28320/35193/35195/2704552.html|date=2004-08-12|publisher=人民网|||}}</ref><ref>{{Cite web|title=中央党史研究室主任:朱德年近90岁仍代行元首承担繁重国务|url=http://news.163.com/16/1130/09/C740V5S6000187VE.html|date=2016-11-30|publisher=网易|||}}</ref>。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委员长的多项职权,明确将“接受外国使节”等国家元首职权规定为委员长的职权<ref name="qiba">{{Cite web|title=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url=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0-12/06/content_4365.htm|date=2000-12-06|publisher=中国人大网|||}}</ref>。1982年宪法规定这些国家元首职权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承担。
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长期缺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家主席]]一职被正式撤销,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集体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元首列表|国家元首]]职权,直至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重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为止。1975年宪法没有规定委员长的职权。在实际工作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集体行使的国家元首职权中,主要由委员长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外国使节”<ref name="xugf" /><ref name="qiwu">{{Cite web|title=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url=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0-12/06/content_4362.htm|date=2000-12-06|publisher=中国人大网}}</ref><ref name="baer">{{Cite web|title=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url=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0-12/06/content_4421.htm|date=2000-12-06|publisher=中国人大网}}</ref><ref>{{Cite web|title=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75年)|url=http://www.people.com.cn/GB/14576/28320/35193/35195/2704552.html|date=2004-08-12|publisher=人民网}}</ref><ref>{{Cite web|title=中央党史研究室主任:朱德年近90岁仍代行元首承担繁重国务|url=http://news.163.com/16/1130/09/C740V5S6000187VE.html|date=2016-11-30|publisher=网易}}</ref>。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委员长的多项职权,明确将“接受外国使节”等国家元首职权规定为委员长的职权<ref name="qiba">{{Cite web|title=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url=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0-12/06/content_4365.htm|date=2000-12-06|publisher=中国人大网}}</ref>。1982年宪法规定这些国家元首职权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承担。


委员长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五年(1954年宪法每届任期四年)。1982年宪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ref name="baer" />。
委员长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五年(1954年宪法每届任期四年)。1982年宪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ref name="ba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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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由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第一次会议中选出。”<ref name="wusizuzhi" />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由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第一次会议中选出。”<ref name="wusizuzhi" />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第二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ref name="baerzuzhi">{{Cite web|title=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url=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0-12/06/content_4425.htm|date=2000-12-06|publisher=中国人大网|||}}</ref>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第二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ref name="baerzuzhi">{{Cite web|title=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url=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0-12/06/content_4425.htm|date=2000-12-06|publisher=中国人大网}}</ref>


== 职权 ==
== 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