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的市: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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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关行政区划的常用术语,指设[[市辖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制|建制市]],包括绝大部分[[地级市]]但不包括[[直辖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直辖市以外的市分为“设区的市”与“[[不设区的市]]”。
'''设区的市''',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关行政区划的常用术语,指可以设[[市辖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制|建制市]],通常等价于行政建制为地级的市([[地级市]]),但不包括[[直辖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指出,直辖市以外的市分为“设区的市”与“[[不设区的市]]”。


目前中国只有4个地级市(即[[广东省]][[中山市]]、[[东莞市]],[[海南省]][[儋州市]]和[[甘肃省]][[嘉峪关市]])下[[不设区的市|不设市辖区]]而直接划分为[[乡级行政区]]([[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和[[街道]])。
目前中国只有4个地级市(即[[广东省]][[中山市]]、[[东莞市]],[[海南省]][[儋州市]]和[[甘肃省]][[嘉峪关市]])下[[不设区的市|不设市辖区]]而直接划分为[[乡级行政区]]([[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和[[街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于2015年修之后,设区的市均享有地方[[立法权]],可制定地方性法规<ref>《[[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年)第七十二条</ref>。2023年修改后,未设区地级市的立法权均得到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于2015年修之后,根据修法决定,设区的市均享有地方[[立法权]],可制定地方性法规<ref>《[[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年)第七十二条</ref>。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次订,根据修法决定,未设区地级市的立法权均得到落实。


== 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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