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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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啦, replaced: 東 → 东, 結婚 → 结婚 (3), 國 → 国 (2), 參 → 参, 會 → 会, 與 → 与, 華 → 华, 雙 → 双 (2), 無 → 无, 關 → 关 (2), 將 → 将 (2), 習 → 习, 動 → 动, 親 → 亲 (3), 傳 → 传, 簡 → 简, 稱 → 称, 為 → 为 (4), 亞 → 亚, 數 → 数, 屬 → 属, 納 → 纳 (3), 後 → 后 (3), 書 → 书 (2), 統 → 统, 現 → 现 (3), 約 → 约 (2), 資 → 资, 範 → 范, 當 → 当 (3), 規 → 规 (2), 結 → 结, 係 → 系, 則 → 则, 禮 → 礼 (3), 備 → 备, 僅 → 仅, 換 → 换, 須 → 须, 儀 → 仪 (4), 訂 → 订 (7), 徵 → 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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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是社会仪式的一种,有订婚典礼,现代大多在订婚当天由女方宴客女方亲友及男方参加典礼的亲友,告知大众此对情侣双方已心有所属,并准备步入[[结婚]]阶段。东亚传统的订婚仪式称为包括[[纳采]]、[[纳征]]、下[[文定]],现代多简化至只保留纳征。有些法律也不再保留仪式或书面的要求,如[[中华民国民法]],将订婚规范为[[婚约]],不以仪式、书面或交换礼物等习俗上所慣行的活动为必要,仅订婚之当事人双方互相有合意,具将締结正式婚姻之意思,即可成立婚约
'''订婚'''是社会仪式的一种,有订婚典礼,现代大多在订婚当天由女方宴客女方亲友及男方参加典礼的亲友,告知大众此对情侣双方已心有所属,并准备步入[[结婚]]阶段。东亚传统的订婚仪式称为包括[[纳采]]、[[纳征]]、下[[文定]],现代多简化至只保留纳征。

但依照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订婚并不是[[结婚]]前必备的步骤,不经订婚之婚姻,不失其婚姻之效力。<ref>{{Cite web |title=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url=https://www.gov.cn/banshi/2005-05/25/content_847.htm |website=www.gov.cn |access-date=2023-08-13}}</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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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订婚后,未必具备法律上之亲属关系,现代多数国家规定,必须待当事人正式[[结婚]]后,双方始享有为[[配偶]]之法律资格与地位。
但订婚后,未必具备法律上之亲属关系,现代多数国家规定,必须待当事人正式[[结婚]]后,双方始享有为[[配偶]]之法律资格与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