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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訟'''({{lang-en|lawsuit}};suit in law{{Efn|The archaic term "suit in law" is found in only a small number of laws still in effect today, such as the [[Eleventh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是现代[[法治国家]]解決紛争的法律手段,其方法为由专业的司法人员担任紛争解決的评议者,基于'''证据裁判主义''',透过两造双方的陈词与客观的证据呈现,依法作出妥适的[[裁判 (法律)|裁判]]。诉訟的种类大致分为[[民事诉訟]]与[[刑事诉訟]]两种,前者用于解決私人间的紛争,后者则是国家[[刑罚|刑罚权]]的实现。而在[[大陆法系]]国家,针对[[国家权力|政府高权]]与人民之间的紛争,则另外设有[[行政诉訟]]制度来处理[[公权力]]行使的有关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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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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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 |
* '''[[民事诉訟]]''':用于解決私人间的财产、身分关系糾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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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 |
** 商业诉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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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事件]] |
** [[家事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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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劳资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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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 |
** [[智慧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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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 |
* '''[[刑事诉訟]]''':用以确定国家是否应对违反刑事法律的人民施以[[刑罚]]、以及如何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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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 |
* '''[[行政诉訟]]''':解決国家与人民之间[[公权力]]行使是否合理、妥当的问题。[[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称作“[[司法覆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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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訟各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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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民事诉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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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訟主体:[[法院]]([[法官]])、[[原告]]、[[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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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诉訟代理人]]([[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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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诉訟关系人:[[证人]]、鉴定人、辅佐人、参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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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刑事诉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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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訟主体:[[法院]]([[法官]])、[[陪审团]]、[[检察官]]/自诉人、[[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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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辩护人]]([[辩护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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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訟关系人:[[证人]]、鉴定人、[[告诉|告诉人]]、犯罪被害人、自诉/告诉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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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訟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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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 |
=== 民事诉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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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民事诉訟的开启是自原告向法院[[起诉]]伊始,一旦法院受理诉訟,在法律上称作“诉訟系属”,表示案件楚于法院审理中的狀态。在进入正式审判之前,法院会先对两造双方争执的主张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整理,称作“[[準备程序|争点整理程序]]”;再来才是正式进入审判程序,由双方各自提出诉訟主张并行[[言词辩论]]。待法院认为辩论告一段落后,即会择日宣判[[裁判 (法律)|裁判]]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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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 |
=== 刑事诉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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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
由于刑事诉訟的目的不在于解決紛争,而是国家[[刑罚|刑罚权]]的实现,因此刑事程序的开端并非待[[检察官]]向法院提起[[公诉]]时起算,而系自侦查机关开始侦查犯罪之时即已开启。因此,刑事诉訟程序在侦查阶段并非由法院主导,也不会存在两造双方于分庭抗礼的情形,而是由国家单方面的对犯罪行为行为进行侦查;直到检察官決定[[起诉]],案件才会进到法院。与民事诉訟相同,刑事诉訟也有争点整理程序与言词辩论,不同的是多了“[[质证|交互詰问]]”的程序,这是为了发现真实,同时也是基于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待审理结束后,法院亦将择日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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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 |
=== 上诉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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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e also|上 |
{{see also|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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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民事诉訟或是刑事诉訟,对于诉訟的结果都会至少有一次救济的机会,也就是对于不服的[[裁判 (法律)|裁判]]结果进行'''上诉'''{{Efn|不服判決结果可以提出“上诉”,不服裁定结果则是提出“[[抗告]]”。}}。通常民事及刑事诉訟皆有三个[[审级]],即第一审、第二审与最终审,并包含了'''法律审'''与'''事实审''';而最终审的判決结果,则对当事人具有[[既判力]],也就是受到裁判效力的羈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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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 |
== 相关名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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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 |
* [[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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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 (法律)|裁判]] |
* [[裁判 (法律)|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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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诉訟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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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过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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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审判权与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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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管 |
* [[司法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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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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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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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诉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