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應期: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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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人物信息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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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盛
| 姓名 = 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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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治六年癸丑科同士出身
*弘治六年癸丑科同士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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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期'''({{bd|1475年||1536年||S}}),[[表字|字]]'''思''',[[南直隶]][[苏州府]][[]](今[[江苏]][[苏州]][[吴江]])人。明朝政治人物。弘治六年士,仕三朝,幾經起落。官至右副都御史。
'''盛期'''({{bd|1475年||1536年||S}}),[[表字|字]]'''思''',[[南直隶]][[苏州府]][[]](今[[江苏]][[苏州]][[吴江]])人。明朝政治人物。弘治六年士,仕三朝,几经起落。官至右副都御史。


== 生平 ==
== 生平 ==
[[盛寅]]四世。[[弘治 (明朝)|弘治]]六年(1493年)成癸丑科士,授[[工部]]都水司[[主事]],管理[[濟寧]]閘。太[[李 (明朝)|李]]家人販賣私鹽到[[南]],因畏懼應私鹽投水逃走。李因此恨,借[[南京]]進貢內官誣陷盛期阻新船,逮期及主事[[范璋]]下[[詔獄]]。謫官[[南]]驛丞,[[祿豐縣]]知。<ref>《明史·卷233》:盛期,字思江人。弘治六年士。授都水主事,出轄濟寧諸牐。太家人市私鹽至,畏期,投鹽水中去。南京進貢內官誣期阻新船,廣從中搆逮期及主事范璋下詔獄。璋筦河,亦忤中者也。獄具,謫南驛丞。稍祿。</ref>
[[盛寅]]四世。[[弘治 (明朝)|弘治]]六年(1493年)成癸丑科士,授[[工部]]都水司[[主事]],管理[[济宁]]閘。太[[李广 (明朝)|李广]]家人贩卖私鹽到[[南]],因畏惧应私鹽投水逃走。李广因此怀恨,借[[南京]]进贡内官誣陷盛期阻新船,逮期及主事[[范璋]]下[[詔獄]]。謫官[[南]]驛丞,[[祿丰县]]知。<ref>《明史·卷233》:盛期,字思江人。弘治六年士。授都水主事,出辖济宁诸牐。太广家人市私鹽至,畏期,投鹽水中去。南京进贡内官誣期阻新船,广从中搆逮期及主事范璋下詔獄。璋筦河,亦忤中者也。獄具,謫南驛丞。稍祿。</ref>


正德初年,官震南僉事。御史[[璞 (弘治士)|璞]]、副使[[晁必登]]抵制守太[[梁裕]],梁裕劾三人,全部下詔獄,璞被拷打致死。此,[[乾清]]火,盛期得以復職官[[西]]右布政使,擢右副都御史,巡撫[[四川]],任討平天全六番招討使[[高文林]]。因[[丁憂]]里。<ref>《明史·卷233》:正德初,震南僉事。武定知府鳳應死,其妻府事,子朝鳴為寇。單車入其境,母子惶怖,所侵。策終亂,奏降其秩,官制之。寢不行,卒叛。御史璞、副使晁必登抑守太梁裕。裕劾三人,俱逮下詔獄,璞竟拷死。乾清宮災期得復職。四西右布政使。擢右副都御史巡撫四川。討平天全六番招討使高文林。泉江僰蠻普法,富奸民、文附之。法死,指揮何卿等先、文期賚銀幣,以憂。</ref>
正德初年,官震南僉事。御史[[璞 (弘治士)|璞]]、副使[[晁必登]]抵制守太[[梁裕]],梁裕劾三人,全部下詔獄,璞被拷打致死。此,[[乾清]]火,盛期得以复职官[[西]]右布政使,擢右副都御史,巡撫[[四川]],任討平天全六番招討使[[高文林]]。因[[丁憂]]里。<ref>《明史·卷233》:正德初,震南僉事。武定知府凤应死,其妻府事,子朝鸣为寇。单车入其境,母子惶怖,所侵。策终乱,奏降其秩,官制之。寢不行,卒叛。御史璞、副使晁必登抑守太梁裕。裕劾三人,俱逮下詔獄,璞竟拷死。乾清宫灾期得复职。四西右布政使。擢右副都御史巡撫四川。討平天全六番招討使高文林。泉江僰蠻普法,富奸民、文附之。法死,指揮何卿等先、文期賚银币,以憂。</ref>


嘉靖二年(1523年)起故官,巡撫江西。[[宸濠之]],江西滿目瘡痍,盛期奏免,并轉輸南京米糧四十七二十,賑饑民。次年,兵部右侍郎,兩廣軍務。御史[[中]]期暴虐,御史[[]]又劾期賄結權貴期已[[工部侍郎]],引疾去官。<ref>《明史·卷233》:嘉靖二年起故官,巡撫江西。宸濠亂後,瘡痍未,奏免雜調錢數轉輸南京米四十七二十,以食饑民。又令荒至百餘尋進兵部右侍郎,兩廣軍務行,籍上。帝以洪謨代,而奬賚期。洪謨益多,亦被賚。<br>期至,偕撫侯朱麒督參將李璋等,討平思恩土目召,銀幣。朝大征岑猛。上方略七事,言兵疲弱不可用,麒等恚。御史中劾期暴虐,麒等因相與為流言。御史書復期賄結權貴期已工部侍郎,引疾。</ref>
嘉靖二年(1523年)起故官,巡撫江西。[[宸濠之]],江西目瘡痍,盛期奏免,并转输南京米糧四十七二十,賑饑民。次年,兵部右侍郎,两广军务。御史[[中]]期暴虐,御史[[]]又劾期賄结权贵期已[[工部侍郎]],引疾去官。<ref>《明史·卷233》:嘉靖二年起故官,巡撫江西。宸濠乱后,瘡痍未,奏免杂调钱数转输南京米四十七二十,以食饑民。又令荒至百餘寻进兵部右侍郎,两广军务行,籍上。帝以洪謨代,而奬賚期。洪謨益多,亦被賚。<br>期至广,偕撫侯朱麒督参将李璋等,討平思恩土目召,银币。朝大征岑猛。上方略七事,言广兵疲弱不可用,麒等恚。御史中劾期暴虐,麒等因相与为流言。御史书复期賄结权贵期已工部侍郎,引疾。</ref>


嘉靖六年(1527年),[[黃河]]決堤,流入沛之北的道口,淤泥沙十里,河不能行,侍郎[[章拯]]不能治。尚[[胡世]]、詹事[[霍韜]]、僉事[[江良材]]建在[[昭湖]]之漕渠,為長久之即按御史[[仲]]之言召章拯,即家拜盛右都御史,前往治理。盛挖新河,北到留城口。未成撤後來遇赦,官致仕卒。期罷官三十年,新河由[[朱衡]]接完成。<ref>《明史·卷233》:(嘉靖)六年,黃河水溢入漕渠,沛北道口淤十里,糧艘阻,侍郎章拯不能治。尚胡世、詹事霍韜、僉事江良材請於東別開漕渠,為經未定,以御史仲言召拯,即家拜期右都御史以往。期乃議於,北江家口,南出留城口,濬百四十餘里,河力省而利永;夫六五千,二十萬兩,剋期六月。工未成,修省,言者謂開河非,帝遽令罷役。展一月竟其功,不聽。初,令郎中柯熊分濬支河,熊力新河之,至是亦言不便。期上章自理。帝怒,詔與維熊俱奪職。世:「新河之倡自臣。期剋期六月,今四月,功已八九。程工促急,怨讟煩熊反覆詐,傾大臣,誤國事。自古家僨大事,必,臣請與同罷。帝不更赦,官致仕,卒。期罷三十年,朱衡循新河遺成之,道蒙利焉。</ref>
嘉靖六年(1527年),[[黃河]]決堤,流入沛之北的道口,淤泥沙十里,河不能行,侍郎[[章拯]]不能治。尚[[胡世]]、詹事[[霍韜]]、僉事[[江良材]]建在[[昭湖]]之漕渠,为长久之即按御史[[仲]]之言召章拯,即家拜盛右都御史,前往治理。盛挖新河,北到留城口。未成撤后来遇赦,官致仕卒。期罷官三十年,新河由[[朱衡]]接完成。<ref>《明史·卷233》:(嘉靖)六年,黃河水溢入漕渠,沛北道口淤十里,糧艘阻,侍郎章拯不能治。尚胡世、詹事霍韜、僉事江良材请于东别开漕渠,为经未定,以御史仲言召拯,即家拜期右都御史以往。期乃议于,北江家口,南出留城口,濬百四十餘里,河力省而利永;夫六五千,二十万两,剋期六月。工未成,修省,言者谓开河非,帝遽令罷役。展一月竟其功,不聽。初,令郎中柯熊分濬支河,熊力新河之,至是亦言不便。期上章自理。帝怒,詔与维熊俱夺职。世:“新河之倡自臣。期剋期六月,今四月,功已八九。程工促急,怨讟煩熊反覆詐,傾大臣,误国事。自古家僨大事,必,臣请与同罷。帝不更赦,官致仕,卒。期罷三十年,朱衡循新河遺成之,道蒙利焉。</ref>


== 目 ==
== 目 ==
=== 注 ===
===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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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
=== 目 ===
* 《明史》,中華書校本
* 《明史》,中华书校本


{{弘治六年癸丑科殿金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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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明朝工部主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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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明朝祿豐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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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明朝南按察司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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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明朝南按察司副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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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明朝河南按察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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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明朝山布政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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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明朝西布政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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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明朝四川巡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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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明朝兵部侍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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